陪審制一直有個問題:判決書無判決理由
陪審團決定有罪,不會跟你說是採行哪些證據
決定無罪,也不會跟你說是為什麼不採信檢方證據
我是不覺得台灣社會可以接受這種模式啦...
比方說,殺警案一審法官判無罪
至少要在判決書上寫他是採用了什麼鑑定
然後基於怎樣的理由判決他無罪
但如果是陪審團制,只會得到一個共識決結果
上述這些理由則付之闕如
就社會接受的角度而言,
我是不覺得這種改法適合台灣社會啦
另外,就司法改革的目標來說
台灣社會說的「司法改革」大多是指恐龍法官跟恐龍判決
主要是量刑太輕(不判死刑)跟判決寫了一些很像幹話的話
陪審制並不能解決上述這些問題
陪審團既不介入量刑,也不參與寫判決書
雖然參審制(國民法官)會有專業權威問題
但對於量刑跟判決書多少還是有影響力的
至少比較對應上述的司法改革目標吧
另外,時力說的適用案件太少的問題,應該是小事吧
只要下修適用參審制的案件類型就好啦
主要還是衡量實際執行上的量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