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上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偵抗字第 1324、1325 號刑事裁定摘要:
貳、理由要旨:
一、原審裁定意旨略以:
郭克銘、李恆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其等均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並均禁止接見及
通信。
二、郭克銘抗告意旨略以:
(一)縱其為李恆隆介紹立委促請經濟部依法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登記,亦不能認主觀上有「
違背職務」之認知與故意,不符「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
(二)所交付及期約賄款部分,已自白並以證人身分具結,本案監聽長達5年,檢方已經搜
證,同案被告均被羈押,事實已明,無羈押之必要。
三、李恆隆抗告意旨略以:
(一)其依據相關確定判決及經濟部相關諮詢會議之結論,請立法委員監督行政部門、召開
公聽會,並無使之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足認其犯罪嫌疑並非重大。
(二)本案監聽多時,相關證人及被告均經訊問,其於偵查中具結作證,有相關帳冊等可佐
,證據已調查清楚,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原因及必要。又其患有腎功能衰竭經腎臟移植手
術,容易感染細菌及病毒,若藥物控制劑量不當,有發生猛爆性肝炎危及生命之虞,考量
比例原則及身體狀況,顯無羈押禁見之必要。
四、本院之判斷:
(一)郭克銘、李恆隆犯罪嫌疑均屬重大:
1.依郭克銘、李恆隆之供述、證人及卷附證據資料,形式上予以整體判斷觀察,足認其等
交付金錢、期約金錢之行為,與立法委員及彼等辦公室主任在立法院質詢官員、召開協調
會與公聽會、提案修正商業登記法、公司法,以期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登記,協助李恆隆取
回SOGO百貨經營權之立法委員職務行為間,具有密切之關連性。
2.太流公司增資撤銷爭議部分,主管機關就相關法院確定判決之認定內容應如何解釋及採
取何種行政舉措,雖有不同見解,然檢察官就交付或期約金錢之行為與立委職務行為間之
對價關係,已為相當之釋明。足認其等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及不違背職務
行賄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
(二)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1.李恆隆財力雄厚、於商界及政界深具人脈勢力,郭克銘則長期擔任遊說國會相關工作,
亦與立法委員及彼等之辦公室主任等人員存有相當之人脈關係。參酌相關公務人員及經濟
部官員之證述、立法院相關會議紀錄,立法委員蘇○○、廖○○確有就李恆隆、郭克銘所
託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登記、回復李恆隆對SOGO百貨之經營權等事項,長期、多次對相關承
辦公務員施予壓力之情形;李恆隆、郭克銘彼此及與本案相關證人、收受金錢之立委間,
具有共犯關係而利害關係一致,其等復均否認涉犯行賄及收賄之犯罪,本案諸多事證尚未
明確,其等與共犯之間均有不實陳述之動機及可能,對於相關證人具有影響證詞之高度可
能,有事實足認有與其他共犯及證人相互勾串之虞。
2.本案雖已實施通訊監察相當時日,然主要共犯及相關證人均於近期方到案陳述,就重要
之犯罪事實而言,仍屬偵查初期階段;上開對價關係,雖經檢察官初步釋明,然應如何釐
清與證明、共犯涉案情形如何等重要事實,均待檢察官持續調查釐清,及依其等陳述核對
卷內證據並相互勾稽之必要。若未予拘束,不能免除與其他共犯勾串,或協助、隱匿共犯
犯行,甚至對於證人勾串施壓,而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之疑慮,自得予以羈押。
(三)羈押之必要性:
1.審酌被告人數眾多,且涉及立法委員收賄犯罪,具相當隱密性,蒐證不易,雖已實施通
訊監察相當時日,並經搜索程序扣得相關物證及取得部分供述,然尚有核對釐清之必要;
又現今通訊軟體及通訊技術發達,傳送及刪除通訊內容甚為方便,極易以該等通訊技術達
成勾串之目的,而難以有效預防避免,自有透過羈押以達保全證據之目的,且以目前偵查
階段及進行情形,無法以具保或其他方式擔保而免除勾串疑慮。再參酌本案涉及立法委員
是否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藉以影響公務機關依法行政,其賄賂金額及所涉經
濟利益龐大、影響深遠,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對公共利益及國家法益之侵害
衝擊影響,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因認原審對被告2人裁定羈押,並
均禁止接見、通信,尚屬適當及必要,亦合乎比例原則。
2.李恆隆所陳身體狀況,固提出臺大醫院診斷證明書為憑。然依該診斷證明書記載,其已
經手術完畢,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稱「現罹疾病」情形,且仍得以藥物控制避
免感染,難認有不應入所受羈押、否則疾病將難以痊癒或治癒之情,經核與上開法條所示
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規定不合。是李恆隆主張上情,亦不足以認定原裁定有何違
誤不當。
五、綜上,原審裁定並無違誤,被告等抗告所持各情均不足採,抗告均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看來,幾乎都是老樣子
「有勾串證人」之疑慮、湮滅證據等可能發生的情況,這些人的誠信盡失了嗎?
且相較於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羈更一字第 3 號刑事裁定的第二、三點:
二、被告有逃亡之虞:
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所涉收受賄
賂金額極鉅,若將來果因該罪經起訴及判刑,則未來量刑非輕,基於人性畏罪心理,難謂
全無選擇逃亡以免身陷囹圄之可能,是其逃匿以規避偵查、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
能性本即甚高;且被告位居要職,具深厚人脈,名下有多筆房產,並自陳曾仲介不動產買
賣收取佣金數百萬元,堪認資力甚豐,其有逃亡之動機,亦有逃亡之能力,有相當理由認
有逃亡之虞。
三、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
被告涉犯上開重罪,常伴隨高度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又貪污
案件具高度隱蔽性,共犯及相關證人之陳述影響偵查成敗甚鉅,且共犯間本有互為維護、
相互勾串之高度誘因,本件被告就其家中遭扣之高額現金無法清楚陳述來源,復對照被告
林○騏關於收受款項部分供述不一,均與常情不符,無從排除被告林○騏係囿於職務或其
他利害關係而袒護被告之可能,況被告位居立委高位,不論對行賄之業者或行政機關公務
員或其聘僱之員工,均有高度影響其等證詞之能力,參以本案目前尚有證人未到案,又部
分證人固經檢察官為第一次訊問並具結在案,然本案涉犯期間長達數年,牽涉人員眾多、
細節繁雜,本案具體計畫、共犯間分工、犯罪所得去向等,尚待檢察官調閱相關事證並逐
一比對卷內事證追查,倘被告透過未予羈押之機會或藉由親信、助理對證人施壓使其等變
更證述或掩飾、藏匿犯罪所得,實有致被告涉犯案情陷晦暗不明之危險,足認被告有勾串
、滅證之虞。
看來,要能在政商界裡,尋找一位真正清廉的
實在是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