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選總統惹議 王婉諭樂見時力往執政發展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20-08-26 12:59:24
※ 引述《ismail (晴天就該是這樣)》之銘言:
: 王婉諭 - 不論是哪個團體、地方,都不該私下錄音,這並非公開談話,黨內訊息,
: 不是透過正常管道、公開發表言論,卻爆料出來,這是不好的文化,希望
: 台灣能改進爆料文化、私下錄音情形。
: 別人錄的時候就監督被側錄的一方,自己有人被錄就是暗處的邪魔歪道,不應私錄
最近有人混淆吹哨者保護制度
https://www2.deloitte.com/tw/tc/pages/risk/articles/protect-whistlers-ccg.html
文章作者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張振山副局長
吹哨者保護制度建立之目的,即是在鼓勵公司內部人勇於出面揭發不法,以利公司治理執
行或司法機關之追訴究責。我國目前對於鼓勵揭弊,各機關多設有發放檢舉獎金制度,並
陸續適時修法提高獎金額度,期望能鼓勵民眾踴躍檢舉,使公司或政府更能及時有效處理
弊端。然而,以「蝦味先」案檢舉人並未留下真實姓名,因而無法獲得檢舉獎勵,可見獎
金雖為激勵檢舉誘因之一,但吹哨者可能更加顧忌其身分暴露遭受不利,寧可放棄領取獎
金選擇匿名檢舉。由此可知,除提供獎金之外,應給予吹哨者更多全面之保護措施,才能
讓知情人士能夠無後顧之憂的積極檢舉不法。有鑑於知情之內部人舉發對於發動除弊之重
要性,各國紛紛推動吹哨者保護法案之立法與施行,實值我國借鏡。
跟刑法妨礙秘密罪擺在一起看的時候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在於吹哨者揭發的是對公司(組織)有不法行為時受到保護
但憲法同時保障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吹哨受到保障與否,自是有一條界線
至於界線在哪 上頭應該寫得很清楚
在非公開場合談論組織間的事情 是不是符合吹哨者條款
我想不應該因為是順風者提的就有所差別
因為法官才不會管你的政治立場
在網路聲援 亦不會影響法官的判斷
我認為 誤導閱聽大眾以為甚麼都可以吹 真的很不妥
因為以身試法後果是自己承擔
在法庭上跟法官說 我是聽誰誰說可以 法官會採信嗎?
: 每個人都為自己的行為言論負責,對側錄/爆料認為侵害權利,法律人就透過司法爭訟救濟啊
: 不在場被批評的第三者就活該私下被批評嗎,心冷退出後才陸續有人發聲
: 但被期待主持大局的幾位年長者幫忙說話
: 認真做事,把對的事情努力做到最好/非常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人
: 與私下批評,然後身為公眾人物,行為被公開後受到公評有什麼關係?
: 這不就是我家小孩很好一樣
: 王委員不知道認識黃律師幾年,也有從學生時期就認識黃律師的人
: 品格認證不知道要不要比資歷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20-08-26 13:04:00
問題是若錄音者是黃國昌的對話對象 錄音本來就沒有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根本不用討論什麼吹哨者保護法對啊 除非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的個資 或其他法律規定要保密的的東西邱顯智才在混淆視聽好不好 搞得黃國昌是犯罪被害人一樣
作者: JoeStrummer (西瓜)   2020-08-26 13:11:00
吹哨者是揭發組織本身的不法,不是你寫的“對公司...不法”;原po如果對法律解釋不熟悉,可以不用硬搬法條,然後不知所云。
作者: ismail (晴天就該是這樣)   2020-08-26 13:25:00
沒法學訓練去研究私人違法取證在民/刑事訴訟上的證據能力
作者: joles (hugos)   2020-08-26 13:57:00
https://reurl.cc/N6XdQQ 這篇比較淺顯好懂https://imgur.com/S4PEEgO 最後結論
作者: joecho   2020-08-26 15:40:00
憲法是規範政府 不是規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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