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中央應速核定地方食安自治條例

作者: GV13 (遠見13)   2020-12-02 2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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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04:14 聯合報 / 紀俊臣/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客座教授(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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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蔡總統宣布開放美國萊豬進口以來,即在朝野、中央與地方間引發爭議。儘管衛福部
和農委會函請立法院備查的九項事涉萊豬議題之行政命令,終將在朝野爭議下因延遲完成
備查而自動生效,以致在野黨的抗爭平白落空,僅是依行政院蘇院長最後定奪的處理程序
開放萊豬進口,但國民黨與民眾黨執政的直轄市、縣市多數制定有地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自治條例,內有豬肉品不殘留乙種受體素的「零檢出」強制規定,如何依循仍有爭議。
目前各地方制定的食安自治條例,大抵可分為三類:一為早在多年前即制定食安自治條例
,規定豬肉品須具乙種受體素零檢出;如有出售殘留乙種受體素之豬肉品,將處罰鍰新台
幣三萬至六萬元。該自治條例且經行政院核定有案,屬正執行中的生效法制狀態,此即台
中市在民進黨林佳龍市長任內制定的自治條例。
二為新近制定地方食安自治條例,規定出售之豬肉品殘留乙種受體素須零檢出,違者處罰
鍰新台幣六萬至十萬元,如台北市、嘉義市;而高雄市在朝野共識下竟規定所有肉品乙種
受體素須零檢出始得銷售,否則處罰三萬至六萬元。由於具有罰則的自治條例新規定,依
地方制度法第廿六條規定,須經上級政府核定後始得公布施行,這是主要引起爭議所在。
至於三為部分縣市至今迄未制定地方食安自治條例,自當依中央統一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當不生爭議。
對於台中市在明年開放萊豬進口後,其執行瘦肉精零檢出的強制規定,固係自治條例有明
定,但勢必產生與行政院政策上罰與不罰之競合衝突,而依上揭九項行政命令規定,即生
嚴重的爭議,究應如何了結該項法制適用爭議?依地制法第卅條規定,因地方自治條例不
得牴觸中央因法律授權的法規規定,似須優先適用中央法規。唯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三八號
解釋,如中央法律為有禁制規定,且未違反比例原則,在地方基於「公益」為更嚴格之自
治條例規定事項,並不生牴觸中央法律之「違法」情事,是以就維護各該地方民眾健康而
言,如地方以自治條例制定罰則,而限制萊豬肉品在地方之市場上出售,應不生違法爭議

現在比較值得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公益」考量的「政策作為」,就是新近經地方
議會三讀通過的地方食安自治條例,如有規制豬肉品違反乙種受體素零檢出的罰則,各該
權責機關究竟核定或不核定?就維護地方民眾健康,以及堅守地方自治的大前提下,行政
院和中央主管機關允宜儘速予以核定,而使各該地方自治條例得以在今年底前即予公布施
行。如此政策作為,對於行政院開放進口政策可不受影響,自不生「國際背信」虞慮問題
;尤其各該地方「公益」的上乘法則亦得以施行。此乃當前該項爭議最可行的解決途徑和
模式。
設若蔡政府能有此解決爭議的雅量和智慧思維,相信三個月來的朝野爭議,必可在「有萊
無萊」,且又不必衍生司法救濟,乃至再勞駕司法院解釋所形成諸多社會成本下,大家各
取所需的雙贏收場。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當年屏東老農向縣府檢舉毒油未果 還得跑到國民黨執政的台中市才受理
屏東人下次再繼續投給資進黨就活該吃毒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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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20-12-02 21:09:00
這就交給行政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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