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市長在下面新聞說,街道修改門檻跟修憲一樣高
※ 引述《MagicMoney (魔法洗錢靈)》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421/1965223.htm
: 2.新聞來源︰
: ettoday
: 3.完整新聞標題
: 街道改名跟修憲門檻一樣高 柯文哲:我心中有藍圖
: 4.完整新聞內容︰
: 而民進黨人士認為「不如先改北平東路」,柯文哲提及,按照目前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
: 釘自治條例,要五分之一住戶提案,四分之三通過,「我看跟修憲門檻差不多。」若要修
: 改自治條例的話,就要送到議會,「我們要想想看怎麼送。」
不知道是柯文哲搞錯什麼,還是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沒有更新資料?
我先看清楚網址: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
沒錯,是官方網站
然後我查詢「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完全就是柯文哲提的條例名稱
僅會出現一條,點進去就是這個: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02E1001-20140618&RealID=02-05-1001&STP=LN&PN=ALL
縮網址:https://reurl.cc/AgmdOd
所有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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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執
行機關為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
第 三 條 本市道路之命名,應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層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市政府)核定,或由市政府逕行命名。但既有道路更名,應事先送臺
北市議會(以簡稱市議會)審議。
第 四 條 本市道路之區分標準如下:
一 通道寬度在十五公尺以上,長度在三百公尺以上者為路;其長度
過長者得分段,段之分界應擇取顯明之處。但路之寬度在二十五
公尺以上,屬跨區之重要道路或具有該區指標意義者,得稱為大
道。
二 通道寬度在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五公尺,長度在三百公尺以上者為
街;其長度過長者得分段,段之分界應擇取顯明之處。
三 通道與前二款道路相交而未符其要件者為巷。
四 巷內復有小通道者為弄。
通道曲折角度在九十度以下者,曲折部分應另為命名。有二條以上通
道之曲折角度超過九十度以上者,以曲折角度較大者為同一道路,曲
折角度較小者應另為命名。
第 五 條 本市道路依前條區分標準為大道、路或街者,依下列原則命名:
一 對國家之發展有卓越貢獻或於歷史上具有紀念意義之人、事或地
名。
二 本市舊有地名、紀念性文物或建築物名稱。
三 具有或型塑當地特色之名稱。
四 具有共同記憶價值之名稱。
五 其他具有創意之名稱。
前項命名,不得與本市既有道路之名稱重複或同音異字。
第 六 條 巷之定號依下列規定:
一 大道與路或街中間之巷,依大道之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二 路與街中間之巷,依路之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三 兩大道、兩路或兩街中間之巷,依較寬之大道、路或街之門牌次
序定為巷號。
四 兩大道、兩路或兩街寬度相等時,以較繁榮之大道、路或街門牌
次序定為巷號。
五 因預留號碼不足,而無法定巷號時,得使用緊鄰巷口之建物門牌
基本號定巷號。
弄之定號,準用前項規定。
第 七 條 道路命名或更名完成後,民政局應刊登市政府公報,並公告於市政府
及相關戶政事務所網站。
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相關權責主管機關,辦理道路名牌之設置事宜。
第 八 條 道路廢止時,相關權責主管機關應通知民政局及相關戶政事務所評估
門牌整編需求。
第 九 條 門牌之編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以中山南、北路為經,忠孝東、西路為緯,由其中心點起算輻射
式順序
,依下列原則編列門牌號:
(一)東西行者,北邊為單號,南邊為雙號。
(二)南北行者,東邊為單號,西邊為雙號。
(三)東南、西北行者,東北邊為單號,西南邊為雙號。
(四)西南、東北行者,東南邊為單號,西北邊為雙號。
(五)弧線行之道路,得視實際情形比照前四目規定辦理。
二 辦理門牌編釘,應就道路沿線整體考量,每間隔六公尺預留一門牌
號碼
;建築物申請編釘時,視其實際面寬及位置,由起造人或所有權人
依建照核准戶數,從預留號碼範圍中依序編釘。但其編釘不得影響
該路段已編釘門牌者之權益。
三 正門斜向道路銜接處者,應依序編入大道、路、街、巷、弄。
四 正門斜向兩道路銜接處者,編入較寬之道路;兩道路寬度相等時,
編入較繁榮之道路。
五 同一建築物內之側、後門,均不另編門牌。
六 機關、學校、工廠、寺廟、醫院或在同一處所經營共同事業之建築
物,應以正門編釘門牌;其範圍內之附屬建築物不另編門牌。
七 門牌編釘後,因變更建築物或在空地原預留門牌號中間新建建築物
,而增加門牌時,應編緊鄰建築物之支號。
八 地下街以其主要出入口及明顯區域範圍編釘一門牌號碼。
九 建築物門牌以地面層正門為基本號;二樓以上分層及分隔住戶,各
有獨立門戶出入者,以其主要出入口為基本號;其地下層依順序編
號。
十 因預留門牌號碼不足時,其門牌基本號得與緊鄰巷(弄)號相同。
第 十 條 門牌之編釘、改編,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向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門牌之補發、換發,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人申請辦理。
建築物未經申請門牌編釘,而已持有門牌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編釘。
第 十一 條 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建築物,其門牌之增編、併編,應由建築物所
有權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變更後,再行辦理。
前項建築物屬公寓大廈,其規約對於增編戶數有規定者,依規約之規定
辦理;規約未規定者,除具有獨立使用出入口之地面層外,應依下列方
式之一辦理,始得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增編戶數:
一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二 取得使用同一出入口全數樓層過半數戶數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
第一項建築物屬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所有權人得依所有權狀記
載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樓層門牌之增編、併編。
第 十二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戶政事務所主動整編:
一 原編門牌號碼重複、順序混亂或不符規定。
二 因道路命名、更名、廢止或其他情形致相關建築物門牌有整編之
必要。
第 十三 條 原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人
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 十四 條 編釘之門牌,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人負有保管之責,不得任意改釘,
拆卸或使之掩蓋。
門牌應張貼於建築物之正門左上方或其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第 十五 條 私設門牌或張貼之門牌號碼與編釘建築物不符,經轄區戶政事務所通知
者,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人應拆除並繳交門牌予轄區戶政事務所。
第 十六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三條之規定,經戶政事務所通知限期改善,
逾期仍未改善者,得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人新臺幣六百元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致無法辨識地址或有礙市容觀瞻,經戶政事務所
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人新臺幣
六百元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經戶政事務所通知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者,
得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人新臺幣五千元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 十七 條 戶政事務所得憑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人之申請發給門牌證明書。
第 十八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編釘、補發、換發門牌及核發門牌證明書,應收取
規費。
前項規費之收費標準,由市政府定之。
門牌格式及作業規定,由市政府定之。
第 十九 條 為便利民眾辨識方位,戶政事務所得於道路、公、私建築物或其他適當
處所設置門牌指標。
第 二十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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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條文全列出來了!我一個字一個字看過
跟改名有關的僅有第三條和第五條,第五條僅是規定命名原則
第三條是說,道路要改名,可由戶政事務所提報、或台北市政府逕自改名
但要送議會審議、也就是議會同意就行
所以...............
柯文哲市長說的「改道路名稱跟修憲門檻一樣高」
的依據到底在哪?????
我把柯文哲說的「五分之一住戶提案,四分之三通過」
灑去google
得到結果都指向柯文哲的這則新聞..........
到底是柯文哲搞錯、還是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有錯?
但查「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作業要點」
就有提到道路改名門檻:
申請人申請道路更名,須徵得更名範圍內門牌總數五分之一以上同意
後,提供道路名稱向戶政所提出申請。戶政所辦理民意調查時,問卷
回收數須達門牌總數三分之二,同意數須達回收數二分之一以上。
但無論如何,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裡面就是沒有規定道路改名門檻呀???
但我相信,柯文哲一定不會有錯,
有錯一定是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有錯
不然就是法律條文有錯
總之不會是阿北記錯
但我真的就是找不到那個四分之三超高門檻到底從哪來
本篇歡迎柯粉幫忙護航、補充、找出法規依據出來,狠狠打我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