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衍明不滿年代向錢看節目
批評他跟國台辦的關係
控告陳凝觀、姚惠珍、向錢看的製作人妨害名譽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兩度不起訴處分
高檢署檢察長駁回再議(3個人不起訴確定)
蔡衍明針對陳凝觀跟向錢看製作人聲請交付審判
法官裁定陳凝觀部分交付審判
駁回蔡衍明對於向錢看製作人的交付審判聲請
我把部分裁定書放上來給大家看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判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交付審判制度因無檢察官之起訴書,故為特定本案審判之範圍,並保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因此本院依現有之偵查卷內證據資料,認定被告涉嫌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與法條併證
據如下:
㈠犯罪事實:陳凝觀係「年代向錢看」節目(下稱本案節目)之節目主持人,基於誹謗
蔡衍明之犯意,明知蔡衍明在大陸地區所經營之旺旺集團,固然有接受大陸地區補助之事
實,且蔡衍明亦確實在臺灣地區接手媒體中時集團。以當時兩岸氛圍,大陸地區有無不當
金援、收買臺灣地區媒體、並藉此操弄臺灣地區政情,亦屬眾人關心,而可受公評之事項
。但並無確切證據足以認定旺旺集團在大陸地區所接受之補助,即是大陸地區用以滲透台
灣地區媒體之款項,也無確切證據證明蔡衍明於旺旺集團收受該等補助款項之後,便成為
國台辦之「狗腿」,甘受國台辦等大陸地區機關指使、利用,並藉該等補助接手中時集團
,使其成為「紅媒」,進而在臺灣地區為大陸地區做不實之正面宣傳,冀圖支持特定政治
人物,影響109年之臺灣地區總統副總統選舉。卻竟惡意脫離前述得以合理討論評述範圍
,意圖散布於眾,於108年6月27日、108年7月3日,在本案節目中發表如附表編號3、7所
示之不當評論,斷言蔡衍明收購媒體事業動機不單純,其目的在於做為中共「大外宣」之
一環,更稱蔡衍明所有之旺旺集團,收受中共具統戰價值之補貼,使蔡衍明成為國台辦狗
腿、所經營的中時集團成為「紅媒」等足以毀損蔡衍明名譽之事。
㈡所犯罪名與法條: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陳凝觀有提抗告 最終結果要看高院法官如何裁定
抗告駁回:陳凝觀要跑法院跟蔡衍明打官司
抗告成功:高院法官可能會發回北院重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