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法行政是大家都必須遵守的遊戲規則
依據以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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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 1 條
為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
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
特制定本法。
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依本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
第 4 條
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
第 11 條
國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
政府機關(構)應於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並積極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人
才。
以上節錄國家發展法部分條文
根據法條,陳柏惟委員申請台語質詢
並啟用立法院建置之同步口譯系統,
依法有據,
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行政,依法依程序配合。
然後還原事實真相:
查陳柏惟立法委員確有推動
立法院設立質詢時同步口譯系統與人員建置
再查陳柏惟委員於質詢前數日
已經申請使用同步口譯系統
來質詢國防部長邱國正先生
符合法律程序規定
所以依法律條文與法律程序
按法律和邏輯來說
國防部長邱國正有義務依法行政
依上開法條第四條
第 4 條
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
陳柏惟委員得使用其慣用之國家語言質詢
邱部長依法不得限制、不得拒絕
依法應使用同步口譯
並配合陳柏惟委員使用之國家語言質詢
然後當天事實是
邱國正先生拒絕使用該同步口譯系統
拒絕委員提示使用立法院依法提供的口譯服務
先不討論實體內容
不討論口舌之爭
就法律程序而言,陳柏惟委員依法辦理
而邱國正先生拒絕依法配合使用該系統
這是顯而易見的
依法行政,是任何一個公務員都須遵守的原則
這一點邱先生沒有做到
在法律邏輯上就不通
如果指責依法行事的陳柏惟
卻對拒絕依法行政的邱先生不作批評
那這類評論恐怕有欠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