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24-02-21 15:32:23事情就是基隆市政府和大日簽行政契約,大日和net簽一般的民事契約
由於行政契約不得依照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所以應該回歸民事法院
執行名義可以藉由公證或是訂立自願執行的方式取得,否則只能藉由法院判決取得執行名
義
假設基隆市政府已經取得執行名義,該執行名義也只能針對大日,而net認為該財產為自
己所有,可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三人異議之訴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是可以提出擔保停止執行
以上是理論上在法律上該怎麼做
※ 引述《songgood (ilovegoodgame)》之銘言:
: 如果只是合約到期
: 然後把廠商踢掉
: 一切照合約走
: 這樣有違法嗎
: 看綠政論都在講
: 是優良廠商
: 因該是第一順位續約
: 而不是把人踢走
: 跟別人簽約
: 所以NET
: 到底有沒有違法
: 還是就只是觀感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