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為會有退回再覆議之類
看來是沒有
也就是下一關是
總統不公布,選擇釋憲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乃明文規定:「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並
未規定:「總統應即接受該決議」。由此可知,縱使行政院院長依法應接受該決議(即「
維持原案」之決議),但總統仍得拒絕接受該「維持原案」之決議!此際,總統若認立法
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條文係「牴觸憲法」時,並非僅能「照本宣科」地公布該法律條文,而
得不公布該法律條文,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相關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
依法「釋憲」。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647642
這次法條一大票一大票傷害人權的內容
反而給大法官一大票一大票否決的理由
所以用屁眼想也知道過不了釋憲這關
那藍白會有什麼爛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