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網址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5-24/921102
黃國昌說,50-2條規定,有兩種人,一種是調查的人,一種是詢問的人。必要時,就是「
你如果接受調查的人,你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到場的話,他當然就可以協同律師到場。除了
律師以外,還有其他的專業人員,可能看整個聽證程序涉及的專業到底是什麼,有不同專
業的人可以到場,是類似輔佐人的概念」。
黃國昌說,大家去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要協同輔佐人到場,要不要審判長同意?當然
要經過審判長同意。他得到主席許可,當然可以請律師到場。主席控制的是你到底是接受
調查的人,還是接受詢問的證人。如果只是一般的證人,證人怎麼可以請律師到場?訴訟
法上面,你要協同其他專業的人到場,當然要經過整個會議主席的同意,你在訴訟上面就
是審判長。不然,他要怎麼規律整個會議順暢地進行。而不是說,接受調查、接受詢問也
好,要帶什麼人來通通都可以。如果這個樣子,主席要怎麼主持,維持整個會議進行。
事實上 國會調查程序跟法院調查程序本來就有很大的不同
黃國昌套用訴訟程序的概念 就是角色錯亂
(這也坐實人家批評 明明只是立法委員卻把自己當成法官或檢察官)
我國因為把公務員調查懲戒權交給監察院
立法院的國會調查程序 就純粹是推動法案的前置作業
所以國會調查程序性質更接近法案公聽會 法案諮詢會議
不是決定特定人合法與否的法院訴訟程序
如果是國會要請專業人士提供專業意見 大可召開公聽會
也可以私下委請專業人士提供書面意見作為立法理由
根本就不需要動用調查權
當國會選擇啟動調查程序時
就已經代表被詢問人跟法案有利害關係 需要利害關係人的說明
所以不用鬼扯受詢問人到底是證人還被告
如果人民參加管委會 家長會 行政機關聽證會 都更等各式會議時
都還有機會請律師陪同 甚至直接讓律師代表出席
而國會如今只是在討論法案 不選擇用邀請的方式讓人民參與法案討論
卻選擇開啟調查程序 強迫利害關係人一定要參與
這種不樂之會 立委卻可以剝奪帶律師陪同的權利 你就說合理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