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說明有關律師陪同的問題

作者: Luba ( )   2024-05-27 23:06:31
※ 引述《YAYA6655 (YAYA)》之銘言:
: ※ 引述《ilovptt (我帳號辦了三次還不成功)》之銘言:
: : 傳喚是證人還是當事人由委員會決定,所以由主席裁示是否可以請律師。
: : 這樣說好像也有點道理,大家怎麼看?
: 完全合理阿,就跟檢察官一模一樣,只是主席變成檢察官的角色
: 當掌握的證據不夠,就是請來當證人,證據夠,就是請來當被調查人阿
合理你個頭
主席有什麼資格可以擔任檢察官或法官的角色?
他國家考試是有過喔?
立委如傅崐萁的專長除了炒股、坐牢、喊著要X掉其他立法委員,這種鳥事比人會以外
還有什麼法律專業?
再來是這是立法院聽證會
最終的結果只不過是幫助立法院在決策時提供參考
立法院的職權裡面,包含:立法、同意人事、預算、質詢、重大法案
有哪一項立法院的功能,非得要聽證會才能夠達成的
那麼喜歡揭弊案,那就去當檢察官,不要來當立法委員
立法院聽證會不是用來揭弊案的
揭弊案最終還是司法的事情
立法院聽證會就只是一場秀,全球皆然
結果他馬的立法委員強迫國民有義務陪立委作秀
他馬的,果然是擅長舉手的人民奴僕
: 這檢調制度又不是第一天才有,如果被調查了,有犯罪嫌疑,當然給他請律師保障他
: 的權益阿,其實問題沒這麼複雜,就把他想成司法院之立院分院就好了。
: 一切就明朗了,當然主席可能兼檢察官時還不熟敏,可以請司法院專責輔導立院主席,
: 看是要假日開加強班,還是平常晚上一小時強化班,提高主席檢調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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