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查弊案到底是誰的工作?

作者: jump2j (Lockel)   2024-06-23 02:47:07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法國議會質詢時,官員有刑責嗎?
: : 英國議會質詢時,官員有刑責嗎?
: : 德國議會質詢時,官員有刑責嗎?
: https://reurl.cc/z1jE8N
: 美國: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
: 美國為總統制國家,在三權分立之下,國會並無質詢權。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力,其
: 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參眾兩院委員會可行使聽證制度,具有輔助性權力及
: 強制性質,美國國會行使調查聽證權,實務上為執行傳喚以取得文件或證言,可採取之強
: 制措施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移請法院依「藐視國會罪」裁判,得科100美元至10萬
: 美元之罰金,並處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 若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偽證罪起訴,就國會聽證程序與效果而言,具司法
: 性及強制性。
: 日本: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
: 期徒刑
: 日本國會僅能透過不信任決議拘束內閣,使其負起政治責任,對於內閣虛偽、迴避答辯或
: 「反質詢」之法律效果尚無明文規定。
: 依《日本憲法》第62條規定,參眾兩議院得各自進行有關國政之調查,並得為此要求證人
: 出席作證或提出證言及紀錄。《議院證言法》第1條確認國會之國政調查權具強制性,依
: 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
: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凡是法律人,都必然經歷過索然無味的備考階段,而在備考過程中,有一項能力至關重要
審題
就比如,當題目問你,哪個國家的「質詢」有刑罰規定時,你卻引用「聽證」的規定作答
那就下去吧,明年別遲到
同樣的能力,在實務上也至關重要
當你的老闆問你,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要怎麼報稅,你卻熊熊回答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時
那等待你的就只有被開除的命運
所以,加油吧
: : 釋字325 說院會或委員會決議才能調資料,憑甚麼立職Ꜳ5規定個別委員質詢時就能調
: ?
: : 釋字585 說國家機密經過協商或法院程序才能調,憑甚麼立職Ꜳ5規定主席決定就能調
: ?
: : 釋字585 說院會決議才能課與官員真實陳述義務並對違反者處以罰鍰,憑甚麼立職Ꜳ5
: 規
: : 定個別立委質詢時就能對官員發動罰鍰甚至還有刑責?
: 反正你這傢伙最喜歡被挑出破綻後,就開始扯其他的。
: 請問原文那一句話在講文件調閱?
: 你眼睛裝飾品嗎?
原文沒有在講文件調閱?
你的原文不是在講調查權嗎?怎麼會跟文件調閱無關?
釋字 585 明文揭示,調查權的行使方式,就包括「文件調閱」跟「傳喚證人」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
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
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
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我搞不懂
究竟是我才疏學淺,不知道最新的卡提諾學派已經變更了585的見解?
還是你從頭到尾,都不清自己說出的每一個單詞,背後的法律義涵是甚麼?
: 哦不是, 你是塔綠斑~
: 老套了,左閃右閃,拚命岔開主題,
: 你有意見,請自己另開主題。
: : 有些半法盲,只不過摸過一點法條,就自以為高人一等。
: : 你以為自己很厲害嗎?
: 對,我很厲害。
: 我通常不跟人家說我胸前有七個手指挖的洞的。
我覺得大家自有公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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