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黃國昌:大法官務必言詞辯論林明昕:是ㄉㄜˊ

作者: jump2j (Lockel)   2024-06-28 15:43:05
※ 引述《ismail (晴天就該是這樣)》之銘言:
: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47718
: 黃國昌日前透過直播,要求大法官務必進行言詞辯論,讓相對人陳述意見,「若是只依民
: 進黨的書面申請下判決,將有損憲法法庭的威望與公信力」。
: 對於大法官應否進行言詞辯論?林明昕指出,《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僅第五章(總
: 統、副總統彈劾)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至於
: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則規定,其判決「得」不經言
: 詞辯論為之;而《憲法訴訟法》第43條亦規定,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裁定前,「得」命當
: 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 林明昕特別加重語氣強調:「是『ㄉㄜˊ』,不是『ㄉㄟˇ』」,意思就是看大法官的決
: 定,他們可以進行言詞辯論或陳述意見,也可以不進行,總之法律沒有規定一定必須進行
: 幹,這個過程不是板上前幾天才出現過
: 看來大法官的法官,康乃爾法學博士黃國昌的輸入法也是用拼音
訴訟一般分為事實審,跟法律審:
- 事實審,顧名思義就是判斷事實
比如你有沒手殺人、有沒有肇事、有沒有收錢辦事。
由於事實,必須依靠證據推斷,比如傳喚目擊證人、調閱監視錄影、勘驗監聽錄音,而這
些證據,用書面文字很難全面的表現出他的內容及性質,必須透過兩造對於證據的內容進
行描述、相互質疑,才有可能展現證據的全貌。
所以事實審,原則上必須兩造到庭辯論。
( 當然不同類型的訴訟或者非訟程序,略有差異,實務上也經常允許傳聞證據,不過這另
當別論,以下只說明原則性問題。而且即便是傳聞證據,不經兩造辯論,其實也很難呈現
證據的全貌。)
- 法律審,顧名思義就是爭論法律
比如上訴第三審,就是法律審。
這個時候兩造不再是爭執事實有沒有發生,而是爭執法規要怎麼解釋、適用。
比如一、二審已經確認我這官員收錢辦事,但是我主張自己收錢辦事的事項,不是我的法
定職權範圍,所以在法律上不構成收賄罪。
這種情形,因為事實沒有爭議,只是法律論點的交鋒,用書面文字就可以充分表達兩造的
觀點,所以沒有必要進行言詞辯論。
- 再看憲法訴訟法,為甚麼只有政黨違憲審查跟總統彈劾案需要言詞辯論?
因為這兩種憲法訴訟,都需要判斷事實。
為甚麼法規違憲審查(也就是本次的國會五法釋憲案)不必要言詞辯論?
因為這種憲法訴訟,不涉及事實判斷,只是法律論點的交鋒。
抽象法規審查,只要把法律論點呈現於書面,交由大法官判斷,本身就很足夠了,你到庭
言詞辯論,也只是把自己呈現於書面的論點重複一次而已,不說完全沒有意義,但邊際效
用極其低微。
所以黃國昌在那邊胡扯甚麼沒有言詞辯論,憲法判決公信力就不足,完完全全就是在操弄
民粹。此刻的他不是法學者,他只是一個爭流量的網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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