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isder7 (閃現r,r閃現)》之銘言:
: 如題,今天我們放下藍綠白立場和偏見
: 情理法都去考慮的情況下怎麼樣才最公平&合理
: 總統先跳過,就算討論有結果
: 前面也太多幾乎不可能達成的但書卡著
: 先討論縣市長和立委
: (一個選區只會有一個當選人)
: 前面幾個小階段那些先不談
: 1.同意大於不同意
: 2.同意罷免票數需大於當選者當選時拿的票數
: 兩點需要同時成立
: 議員感覺就比較麻煩,感覺不管怎麼弄
: 按造台灣目前的政治生態
: 有心要把你弄下來是一定有有機會的
: 大家討論看看吧~~~~
其實我覺得單一選區下,同意罷免票數必須大於原當選票數蠻合理的
因為依照現制的以下兩者皆成立,尤其是後者的成立,會發生一件事...
1.同意罷免票數>反對罷免票數
2.同意罷免票數>原選區選舉人總數的25%
什麼事?
那就是滿足罷免條件的票數,很可能只有實務上過半當選票數的四分之三(地方選舉)甚至是三分之二(區域立委)
因為地方選舉投票率約三分之二,0.25/(0.667*0.5)=0.75
而中央選舉的投票率約四分之三,0.25/(0.75*0.5)=0.6667
這意味著,以當前近乎兩黨制的雙陣營對立的情況下,想把對手罷免掉實在太容易了
如果本來就是靠對手陣營分裂僥倖得勝的,被這樣罷掉也就算了
但是連一般過半當選的都容易被隨便搞下台的話,那也不合理吧!
我知道一定有人會說罷免投票率跟一般大選不能相提並論,門檻確實該降低
但仔細想想,罷免是什麼狀況才要動用的終極殺器?
是什麼狀況下才會讓你對在位的政治人物,連卸任或決定是否能連任的下一場選舉都等不及,需要馬上把他從位置上趕走?
想必是做了什麼天怒人怨,而且在一般社會通念,甚至是同黨陣營都難以苟同,之極其驚世駭俗,以至於完全無法忍受其在位的事情吧!
真幹到這種程度而必須動用罷免手段時,照理來說投票率反而應該比大選更高不是嗎?
(當然照這個理論,我建議在民選公職人員涉及以下事項時,罷免連署之門檻應直接降低
1.被起訴時,連署門檻應減半
2.一審判決有罪,或選舉公報上所列之資格有明顯被揭發或宣告不符時時,連署門檻應降低至四分之一
3.以現行犯身分被抓時,連署門檻應降低至八分之一)
是說還好沒打算把同意罷免票數要至少超過總選舉人數的四分之一修掉
不然議員跟鄉鎮市民代表這種多席次的還得了?
(雖然從保障少數的角度來看,同意罷免複數選區民代的門檻,其實不應低於投給其他候選人的選票總和
甚至考慮到政治學上,任何超過3%的民意都有其意義,複數選區的罷免門檻,其實不應低於上屆總投票數的97%
不然少數族群的議員其實理論上很好被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