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大家節重點
主旨
1.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點節錄
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
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裁定。
最後還是寫不得再抗告
高等法院的新聞稿出來了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803-2498367-d7da2-051.html
13年度偵抗字第1358號新聞資料
前桃園市長貪污等案件
檢察官因被告鄭文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更一
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10)日宣示,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原審裁定主文:鄭文燦以新臺幣1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
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貳、理由要旨
原裁定認被告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基於趨吉避凶及脫免刑責之人性,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
罪追訴下已有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卻又以被告卸任市長職務已逾
1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未釋明被告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
或被告之秘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及勾串之虞,以及主要證人即對向犯均已指訴綦詳
,除年近90歲之楊00交保之外,其餘均已羈押禁見,相關蒐證照片已呈現於卷內等,而
認被告無勾串之虞。惟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
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被告得輕易與上述涉案人接觸、聯絡
,參諸被告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
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
,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之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原審以案發至今已
多年,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
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裁定。
叁、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郭豫珍、陪席法官黃翰義、劉兆菊。
肆、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