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會牽扯到法律明確性的問題
目前大法官對法律明確性的看法是可以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但是要符合可瞭解,可預見
,可司法審查(原文是「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
加以確認」),問題就是上面的標準其實是有問題的
可理解,可預見就不提了,問題最大的是可司法審查這一點上面
首先,有權利必定可以上法院進行司法審查,這一點不就是廢話嗎?所以有很多人對這點
有問題
有人說這是指有效的司法救濟,也就是說假設我被罰反質詢,我要預先知道法院認定的反
質詢標準是什麼?我才能有效進行司法上的防禦!曾有解釋說可以用司法上面的判決知道
司法判斷標準是什麼,就有大法官(許玉秀)反擊說這個叫做積非成是(教師法教師行為不
檢,有損師譽可解聘解釋案)。此外,也有人認為是可以在司法審查的極限內,例如政治
問題(例如我國固有領域範圍),宗教問題(例如說耶穌是野種不是上帝兒子被告刑法246條
侮辱教堂)等等,就有法明確性問題
總之,現在法明確的見解是有問題的,還有的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