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跟最高法院都是審程序不審案子
例如桃園地院裁定交保
檢方抗告
高院就會審理桃院在判決程序上有沒有瑕疵
有的話就會裁定更審 沒有就駁回抗告
高院本身不能對案子進行判決
只有等案子在桃院進行宣告判決
被告或檢查官上訴至高等法院後
高等法院才會進行受理審案
如果高院認為認定桃院判決有瑕疵就會接受檢方上訴 這案就會發回重審
如果高院認為阿燦有罪就是維持原判
那阿燦就會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也是一樣的意思
最高法院認為桃院跟高院審案判決程序沒問題那就維持原判 三審定讞 雙方不能再上訴
如果最高法院認定檢方或高院桃院判案有瑕疵
那就發回更審 那案子再交回給高院
基本上從目前的證據還有檢方跟高院的態度來看 阿燦看起來是跑不掉了
以阿燦的臉色變化來看 可能撐不了多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