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24-07-18 16:29:03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謊言就是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啊 = =
: 另外
: 刑訴法證人不能請律師。但同時禁止檢察官把實際上的被告,當作證人來問,剝奪被告本
: 來請律師的權利
: 立執法有任何規定,禁止立委把被調查人,當作證人傳喚嗎?沒有
: (黃國昌直播中說過被調查人可以請律師)
: (當然參照立職法,從來沒有這麼規定,所以我也不理解黃國昌這話的依據到底何在)
你就承認自己不知所云就好了,
說實在,
任何一個真的站在法庭過的人, 都懶得回你這種鬼東西,
我只是純粹用你的id 來看看你又來鬧什麼笑話, 才找到這一系列。
一天到晚人家嫌人家推的法案什麼沒有講,
拜託, 沒講的東西可多了, 例如只有母牛生產牛奶, 公牛不生產牛奶.
廢話的東西, 本來就不需要講, 證人請律師/辯護人這件事.
也只有你在法律定了這句廢話後, 會繼續嫌廢話不夠多。
: : 啊刑事訴訟法的證人就是不能請律師,
: : 現在法令不會讓證人請律師,
: : 未來也不會讓讓證人請律師,
: : 所以原po 到底又在講什麼? (笑)
: : 各位,
: : 對於證人的保護,是拒絕證言權啦,
: : 因為證言會導致自己或一定親屬的人在訴訟上對自己不利,可拒絕證言,
: : 拒絕證言權和緘默權一樣,都是基督教思想下的一種特權,
: : 既然是特權,就可以放棄。
: : 從來不是用 律師/辯護人 制度 去保護。
: 壞習慣又犯了,甚麼事情都只懂一半,所以話永遠只說一半。
: 首先,拒絕證言權跟緘默權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事情。
: 緘默權是被告的權利,源自於不自證己罪原則 (國家不能強制被告自我入罪)。
: 拒絕證言權的依據則更廣泛一些,有營業機密、隱私權保護、避免親人被追訴、避免自身
: 被追訴、保護客戶與委託人間的信賴關係等等。
: 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特權,可以完全/拒絕回答所有問題。
: 但證人只在個別問題裡,大致釋明(其實就是相對不嚴謹的證明)自己確有拒絕證言的原因
: 時,才可以拒絕證言。(涉及親人還我自我入罪的情形例外)
: 兩件事情的法理不一樣,範圍不一樣,行使方式不一樣。把兩者劃等號真的滿可笑的。
: 無論如何,出發點都不是基督教思想,而是出於保障人性尊嚴,自20世紀中期才慢慢發展
: 出來的概念。
你充份表現了台灣法學教育的根本問題: 沒有思想史、法哲學的背景,
也就所以只能鬼打牆講支微末節的結論,
完全無法講上層的原理原則問題.
https://reurl.cc/xad8VV
不得強迫其自證其罪與沉默權的區別
首先, 兩者的產生先後順序不同, 儘管.....
從職權宣誓程式和糾問程式中, 根據基督教的學說和教義中產生
"不自我控告的權利",再由此產生"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進而發展出
具體的沉默權制度...
連大陸人都知道的東西, 隨便找就有。
有點水準的教授, 都會在教訴訟法史, 提到人家為何對聖經宣誓,
台灣的"具結"的荒謬和可笑,
以及台式選擇性沉默權的亂七八糟.
我看你不是網軍頭子, 就是在學校教書,
每次看你的文章就很歡樂, 亂寫一通的東西也可以被推的爆,
但其實連這邊一堆人都狂打你的臉。
你下面那些東西我沒耐心看,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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