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millennial (早起的蟲兒)》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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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尤大法官要求以書狀補充「反質詢」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但是裁定中未提
: 及。
:
有沒有一種可能,裁定書只是針對在判決出來前,是否需要暫停被提到憲法法庭上的法條的
實施。
所以沒有必要把前次開庭所取得的資訊全都放入裁定書?
: 三、憲法訴訟法確實未規定「裁定」需紀載主筆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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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蔥反駁:「但是你有列出大法官同意與否名單,這個也是未規定準用的項目耶!」
: 並以111年憲暫裁字第一號與112年憲暫裁字第一號反駁,前兩號有標註主筆大法官。
:
我很好奇國昌老師到底有沒有讀過司法院的公告?
人家的說明中就有提到:
「以同為依當事人聲請作成之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
當時亦未標示主筆大法官,迨該案作成判決時,始一併公布主筆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辦
理,並無特別考量。」
司法院聲明全文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130042-fb422-1.html
如果你去查111年憲暫裁字第一號與112年憲暫裁字第一號的公告。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9&id=340360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9&id=350776
你的確可以在公告中的「主筆大法官記載」一欄中看到兩次裁定的主筆大法官姓名。
然而,如果你查閱公告所附的「裁定全文」
https://i.imgur.com/B21ynb9.jpeg
https://i.imgur.com/RtTJZAD.jpeg
可以發現只有112年憲暫裁字第一號有標註主筆大法官。
所謂的前例只有一次有標一次沒標,我覺得不算所謂的「都有」啦。
如果立委黃國昌覺得裁定,至少是暫時處分的裁定也必須標註主筆大法官。
那請提案修法。
而非拿著兩個前例中只有一次的標註在那邊做文章。
(另外一次暫裁前例在2005年,早於新制。後來變成釋字5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