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北市府失能揭密1】立案確認性侵後續卻

作者: win8719 (win8719)   2024-07-23 10:11:32
※ 引述《lono (lono)》之銘言:
: : 離譜的是,教育局2022年7月7日接獲幼兒園通知,園方指已至警局報案,並協助家長調
: 閱
: : 監視器畫面,以「皆無相關情事」回應,沒想到教育局就這樣把案件擱置未處理,還以
: 「
: : 至8月2日止尚未接獲相關單位之請求調查」,並備註「本局知悉存查」,社會局也無視
: 認
: : 定該案為性侵案件的立場,未再持續追蹤相關案件,導致悲劇持續發生。
: 黨媒的新聞還是要注意一下
: 既然已經交給警方偵辦了
: (俗稱的偵查不公開
: 球應該是在警察身上
: 監視器畫面是警察要去調
: 怎麼會變成教育局的責任?
: 大法官都說立法院不能調閱偵辦中的文件了
: 難道教育局可以調閱嗎?
: 如果說幼兒園並沒有去報案
: 故意欺騙教育局
: 那這才是教育局的責任
: 這個新聞怎麼寫成都是教育局的責任
: 黨媒不意外
這個是園方說的話不是警方說的話
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再來要嘴偵查不公開原則也去查一下好嗎
不要學黃一半一樣啥都只看一半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tent.aspx?lsid=FL068478&LawNo=10
第 10 條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
依第八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得公開之事項,應經各該機關首長、新聞
發言人或依個案受指定人員審酌考量後,統一由發言人或受指定人員發布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除前項人員外,對偵查中之案件,不得公開、揭
露或發布新聞。
偵查輔助機關對於已繫屬偵查機關之案件,偵查中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
應事先徵詢偵查機關意見。
各機關應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並應劃定採訪禁制區。
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是各機關好嗎
沒有私人
就是說教育局也可以去查去調閱
並沒有不行
https://udn.com/news/story/124128/8109853
看一下這個最新報導
社會局強調,將持續與警察局、教育局加強聯合稽查,不會有任何可以借殼上市的空間,
並與家長保持聯繫以確保孩子安全。
就是說從來沒有檢查進去辦事
你行政機關就可以擺爛不調查的理由只等檢調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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