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最低本刑就是七年,說重判的是不是智障

作者: anomic24 (若彧)   2024-07-26 13:05:36
偽造文書罪的部分不提,高虹安所觸犯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規定在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2款,最低本刑本來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既然如此,那麼高虹安只被判了7年4個月,到底是哪來的「重判」可言?明明只比法定刑度
下限多了4個月而已欸。
雖然根本上要檢討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刑度體系啦。不分案例事實,瘋狂提高各種犯罪類型
的刑度,是真的很白癡。
但現行法下,7年4個月絕對沒有「重判」可言,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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