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覺得對不少人或是網軍來說,讀書犯法識字犯法欸,乾脆刑法新增一個第987條的讀
書罪好了。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法定刑度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判七年四個月,哪
來重判?
高虹安有於犯罪後自首或在偵查中自白而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進而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
8條的減輕刑度事由嗎?沒有吧,她不是從頭到尾都否認自己有詐領助理費嗎?
退步來說,高虹安所詐取的財物也在新台幣5萬元以上,同樣無法適用第12條第1項的減輕刑
度優惠。
那這樣,對於刑度感到有問題的人,要去質疑的是幫她擬定訴訟策略的律師們吧。為什麼要
為了主張自己的「清白」,而賭上無法減輕刑度的優惠?
把這個問題拿去怪罪法院,到底是有什麼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