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貪汙400元合理?

作者: TAZUSA (...)   2024-08-20 03:02:07
基本的法學常識還是很重要的...
拿詐騙集團來舉例
A(BOSS)、B(電話行騙)、C(取款車手)
共同詐騙被害人10萬塊
B分得500;C分得1,000
難道可以說B只詐騙被害人500元
或C只詐騙被害人1,000元嗎?
犯罪事實、犯罪所得要分清楚啊
目前就是高與3位助理「共同」犯貪污罪
個人犯罪所得只會影響量刑的輕重
一審的確也因此從輕量刑了啊
※ 引述《apple03 (稻香)》之銘言
: 不是我要說法院是民進黨開的
: 擺明是要搞人
: 挑戰一般人的常識水準
: 貪汙400元?
: 你說鄭文燦很多錢不可能貪汙500萬
: 好那貪汙400元 在高虹安 案件裡面
: 青鳥一堆都認為很棒 判刑
: 搞笑嗎 你今天去搶銀行會搶400元嗎?
: 法官要這樣子判 真的很奇怪
: 不是我說法官奇怪 而是超越一般人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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