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有關柯文哲可能成立圖利罪的個人想法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24-09-05 03:25:03
※ 引述《gyiseason (gy)》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有關柯文哲可能成立圖利罪的個人想法
: 時間: Thu Sep 5 01:38:36 2024
:
: 第一次在本版發文,綜合目前媒體上能看到的訊息,小弟提供一種想法。由於小弟學法律的
: ,以下見解還請大家多多指教,小弟是按照最近的週刊報導想出一種可能性,並提出一個初
: 步的法律見解:
:
: (特此聲明:以下論述未經查證未必完全真實,真實情況仍須司法單位釐清,小弟僅只是提
: 供一種思考的想法,並沒有要藉此侵害柯文哲主席的名譽)
:
: 正文開始:
: 有沒有一種情況可能是,柯文哲想要讓京華城容積率闖關,他交代下面的人,看能不能弄出
: 一個合法的方式讓京華城過,殊不知都委會的委員弄一個違法的見解。然後柯文哲交代後就
: 再也沒有去過問細節。
: (從媒體這次報導的柯的便條紙,上面寫著交代彭副市長不要搞到有人坐牢的內容參照)
:
: 因為今天前都發局長林洲民出來講,他說每次在跟柯文哲報告時都有提醒柯文哲可能會有圖
: 利的問題,但柯文哲說這是他作為市長的責任必須傾聽並給出意見。(參考媒體近日的新聞
: )
:
: 假設媒體所說為真,這邊的問題就是柯文哲知道自己在做圖利行為,圖利行為客觀上違法,
: 但柯文哲對此沒有認知,他覺得都委會的決定一定是合法的,因為自己有交代下去。這個東
: 西在刑法上我們稱作「禁止錯誤」,也就是「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但殊不知
: 其實是違法的情形。」
:
: 在「禁止錯誤」的處理,依照刑法的規定,必須去看說這個誤認本身是不是行為人可以去避
: 免的。而本件柯文哲知道自己在圖利京華城,但他以為這個圖利沒有違法的地方,然而這個
: 誤認其實是可以避免的(因為可以去詢問其他都委會的反對意見或是詢問其他專業人員的意
: 見,但柯選擇全面相信都委會),所以是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在這個情況之下,柯文哲仍然
: 成立圖利罪。
:
: 這個就解釋了為什麼柯文哲先前在黃光芹的直播中提到:「對啦我是圖利京華城,但是有違
: 法嗎?」以及柯文哲到現在為止依舊泰然自若最主要的原因。
:
: 不知道小弟這樣的推測合不合理?
:
這是他的辯解,但實際上他早知道違法,確仍執意要做,明顯表現在幾個地方:
1.原都委會的執秘認為京華城所提出的方案不符都市計畫法第24條的要件,拒絕送入
都委會審查,結果他找了祕書去罵她,問她為何要阻擾京華城案,甚至將她掉離現
職,改由第三人代替,而這些都發生在便當會之後不久
2.原都委會成員不只是一次的表示反對,認為有適法性疑慮,拒絕投下贊成票,但他的
做法卻是撤換反對的執秘與都委會成員,顯然他並不相信都委會的法律意見
3.他明知本案不符合都更條件,無適用都更容積獎勵的餘地,所以才使用了準用都更容積
獎勵的用語,這代表他明知有適法性的疑慮,不得藉此免除法律責任,更何況這些同
意的都委會成員還是他找來代替之前的反對者,代表他並非完全相信尊重都委會成
員的專業
4.台北市議員不只一次在議會上質詢該20%容積獎勵不合法,有違反法律保留之嫌,就
算他之前不知道,但在議員質詢之後就該知道,而他竟然仍於該公展書上用印,代表
他有未必故意,再有適法性的疑慮上仍執意為之,不能藉此免責
5.本案是由他授權彭副市長辦理,而彭副市長之前也認為有適法性疑慮拒絕辦理,但KP
仍要求他盡力為之,這具有犯意的聯絡,自然應就彭副市長明知違法的部分共同負責
6.最後一個,我認為這裡所謂的明知違法不是指對違法性的認知,而是對法律要件的認
知,譬如說明知不適用都更條例容積獎勵的規定,而改採準用,而認為準用並無違法
並無法藉此否定其對不適用都更條例容積獎勵的規定的認知,這樣就已經符合明知違
法的要件了 跟違法性認知的錯誤 禁止錯誤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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