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不副署就是國家最高機關權限爭議
這就不可像法律案違憲宣告一樣
有違憲宣告的可能
頂多就只會說你不副署有程序瑕疵或理由不備等等
要你回去補足程序
但是因為立法院有倒閣權
代表立法院仍有制衡手段
大法官就會叫妳們回去依照憲法體制解決
我不會代你們作出任何決定
藍白就只能回去乖乖倒閣,不然就只乖乖吞下
釋字520號解釋就講得很清楚了
一樣是藍營硬推預算案要行政院執行
結果大法官也沒有宣告違憲
直接叫你回去依憲法體制解決
所以藍白想藉釋憲翻盤是絕對不可能的
更別提機關爭議釋憲還有協商前置程序
藍白如果不想協商硬幹,那連提釋憲的資格都沒有
大法官一定以程序不合直接駁回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20號
公佈日期:2001/01/15
解釋爭點
政院停建核四廠應向立院報告?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民主政治為民意政治,總統或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即應改選,乃實現民意政治之途徑。總統
候選人於競選時提出政見,獲選民支持而當選,自得推行其競選時之承諾,從而總統經由
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方針或政策,毋迺政黨政治之
常態。惟無論執政黨更替或行政院改組,任何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之改變仍應遵循憲法秩
序所賴以維繫之權力制衡設計,以及法律所定之相關程序。蓋基於法治國原則,縱令實質
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憲法第五十七條即屬行政與立法兩權相互制衡之設計,其中同
條第二款關於重要政策,立法院決議變更及行政院移請覆議之規定,雖經八十六年七月二
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刪除,並於該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增設立法院對行政院院
長不信任投票制度,但該第五十七條之其他制衡規定基本上仍保留於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
項,至有關立法院職權之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則未更動,故公布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仍就行政院每一會期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之程序加以規定,同法第十七條則定有:「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
,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前項情事發生時,如
有立法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
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所謂重要事項發生,即係指發生憲法第六十三條之
國家重要事項而言,所謂施政方針變更則包括政黨輪替後重要政策改變在內。針對所發生
之重要事項或重要政策之改變,除其應修改法律者自須向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其應修
改或新頒命令者應予發布並須送置於立法院外,上開條文復課予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並備
質詢之義務。如前所述,法定預算皆限於一定會計年度,並非反覆實施之法律可比,毋庸
提案修正,遇此情形則須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立法委員亦得主動依同條第二項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或部會首長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上開
報告因情況緊急或不能於事前預知者外,均應於事前為之。本件停止預算之執行,已涉國
家重要政策之變更而未按上述程序處理,自有瑕疵,相關機關未依其行使職權之程序通知
有關首長到院報告,而採取杯葛手段,亦非維護憲政運作正常處置之道。行政院應於本解
釋公布之日起,儘速補行前述報告及備詢程序,相關機關亦有聽取其報告之義務。
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依前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向立
法院提出報告之後,若獲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基於代議民主之憲政原理,自可貫徹其政
策之實施。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一決議固屬對政策變更之異議
,實具有確認法定預算效力之作用,與不具有拘束力僅屬建議性質之決議有間,應視其決
議內容,由各有關機關選擇適當途徑解決:行政院同意接受立法院多數意見繼續執行法定
預算,或由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於不能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時,各
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諸如: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獲
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正當性又無從實現總統之付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立法院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不信任案一
旦通過,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則朝野黨派正可藉此改選機會,直接訴諸民意,此亦為代
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習見之途徑);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此種法
律內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款,亦屬特殊類型法律之一種,即所謂個別性法律
,並非憲法所不許。究應採取何種途徑,則屬各有關機關應抉擇之問題,非本院所能越俎
代庖予以解釋之事項。然凡此均有賴朝野雙方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先,以維護憲法秩序為念
,始克回復憲政運作之常態,導引社會發展於正軌。
※ 引述《chal ( )》之銘言:
: 不是
: 只要能拖過明年1月
: 立委就可以開始罷免
: 所以黃揚明說的也是一種辦法
: 但大法官可以慢慢開會
: 為什麼不緊急開會?
: 因為跟擴權案不同
: 擴權案是已經生效 所以緊急
: 而不副署是法案沒有生效
: 所以可以照既定時程來開會
: 我的看法是憲訴法 應該是違憲
: 大法官都可以判國民大會修憲違憲
: 何況只是立委
: 你把他想成立委是在平面道路開車
: 而大法官是在高速公路開車
: 現在立委在高速公路天橋底下設紅綠燈
: 意圖要求大法官遵守紅綠燈
: 那不是法盲嗎
: 而選罷法不違憲 但因自肥所以下屆適用
: 這釋憲時大法官可以加註
: 如果國民提釋憲不把三案併上
: 那浪費的只是自己的時間
: 因為大法官可以一案一案個別認定可不可以不副署
: 至於財劃法是政治問題
: 大法官可以說不宜 但因是政治問題
: 所以閣揆也可以不副署執行
: 大法官是很靈活的
: 死刑可以講成合憲但不能亂執行
: 所以不副署當然可以講成不宜但閣揆有權不副署
: 我記得之前副總統兼閣揆
: 就講過很曖昧的話
: 我的意思是
: 大法官可不可以把不副署限縮在某一種特殊情況下
: 特殊情況下 閣揆才有權力不副署
: 因為不副署原意是閣揆跟總統槓上
: 只是剛好這次拿來化解立院跟政院槓上
: 所以如果憲法是為了給閣揆制衡總統的權力
: 那閣揆拿這個權力來槓上立院自然是不宜
: 但大法官可以把副署權限縮在朝小野大的情況
: 這樣可以避免以後有其他閣揆跟總統槓上
: 又能化解台灣憲政僵局
: 反正大法官很靈活
: 台灣修憲太難
: 只好由大法官個案調整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