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跟我說你不是大法官這種爛反駁
隨便一個法律系學生都看得出來違反釋字601
去問黃國昌翁曉玲為什麼要訂出這種垃圾條文
提高人數門檻沒有配套措施 提高違憲門檻
這也就算了 整部修法最誇張100%違憲的部分
是在修正條文第30條 增訂:
1.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2.依規定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
並且3/4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評議
3.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把這三個規定綜合起來看就可以知道 15-7=8
第二項規定適用在有7或8個大法官迴避時
代表只有8或7個大法官可以審理
這時候要3/4以上才可以做成判決
但是這次修法又同時寫死宣告違憲要9人
所以代表只要有7或8個大法官迴避的情況下
就只能做出其他判決結果
而永遠不能做出違憲宣告。
第三項規定適用在因為迴避可以審理的大法官
只剩6個(包含)以下的時候 就完全不能審理了
這兩個規定100%違反釋字601
釋字601說 法官迴避與否並非當事人可以控制
而迴避制度是在排除有利益衝突的法官來維持審判公平
並且司法權的維繫比迴避制度更重要
當法院因為迴避而導致沒有法官可以審理的時候
「就不能再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
換句話說當迴避到不能再迴避的時候
法院還是只能進行審理
可見迴避制度並不是在處罰當事人
而這次修法居然在迴避的大法官人數太多的時候
提高判決門檻使當事人無法獲得違憲宣告
又規定迴避到只剩6個法官的時候就不能審理了
跟釋字601說法院還是只能審理完全相反
隨便一個法律系學生都看得出來違反釋字601
真的不要再來跟我說這個法違憲在哪裡
根本如同寫在額頭上一樣明顯
要進來護航的人最好可以從法理上反駁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