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

作者: fdtu0928 (黑米)   2025-01-01 01:06:36
※ 引述《ivorysoap (ivorysoap)》之銘言:
: ※ 引述《takuminauki (史迪格里茲粉)》之銘言:
: : 真是長知識了
: : 被告經常會捏造一個不存在的人
: : 比如被告被指控偷車
: : 被告說我是跟朋友阿明借的阿
: : 誰是阿明??
: : 只有被告知道
: : 柯文哲就是在玩這招
: : 法:硬碟是你的嗎??
: : 柯:是阿
: : 法:那硬碟裡面的文件是你做的嗎??
: : 柯:不是阿我不知道誰做的
: : 是你們要證明這是我做的阿
: 法盲你好
: kp的例子不算是幽靈抗辯
: 如果你覺得算
: 那我舉個例子好了
: 有人在你的行李箱偷塞包白粉
: 你過海關被抓了
: 海關:這行李箱是你的?
: 你:是的
: 海關:那裡面的毒品是你的嗎??
: 你:不是阿我不知道誰放的
: 是你們要證明這是我的阿
: 好 請你再回答一次
: 你要海關證明毒品是你的 這主張算不算幽靈抗辯?
: 你第一個例子的確算
: 但第二個例子就不算了
: 為什麼第一個例子算? 因為隨便一問一查就知道你是在說謊
: 車子這東西沒一定交情最好是借得到 既然有交情怎麼可能你能阿明真名是啥
: 住哪裡 怎麼認識的 什麼情境下把車借你 你會通通說不出來?
: 反觀第二個例子 你可以要求調監視器看有沒有可疑人士接近你行李箱
: or 直接要你幫忙他寄放點東西 這是很合理的要求 自然算不上幽靈抗辯
: 除非你自己心裡很清楚 毒品就是你自己放的
: : 當然檢察官沒有義務要去證明這位幽靈的存在
: : 不然官司不就沒完沒了了嗎
: : 被告有對幽靈提出證據的責任
: : 不然法官是不用去理會這樣的幽靈抗辯的
: 預祝大家 新年快樂 來年再戰
唉,要解釋變態事實與幽靈抗辯就得用一些專有名詞了,我來試著說看看。
刑事訴訟的犯行舉證責任基本上在檢察官,且要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
而被告方須舉證部份原則上是:
1.主張待證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
2.對於積極主張有特別知識者,應負舉證責任。
3.主張常態事實者不負舉證責任;但主張異態(變態)事實者則須負舉證責任。
而被告方只需要舉證到有合理懷疑即可,接下來控方就要將辯方的有合理懷疑舉證到無合
理懷疑的程度。
以行李裡有毒品來說。警方在你的行李找到毒品,常態事實毒品就是你的,你應該知道你
有什麼行李,檢察官不用舉證。
若辯方要用我不知道毒品是誰的抗辯/或可能有個誰(哪怕是幽靈)把毒品放在我的行李
裡,因為是變態事實,你就得舉證到有合理懷疑的程度。接下來控方就得擊破這個合理懷
疑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否則你應該被無罪推定原則保護。
舉例:你說有人託你帶東西過海關,這個“有人託你”,你就要舉證到有合理懷疑的程度
。比如有錄音錄影人證等等。
若有,檢察官就要把那個人找出來,擊破他託你帶東西的合理懷疑,否則,你應該受無罪
推定保障。
又比如說,你說行李有過輸送帶,有進行李倉,有離開你視線,所以有可能被別人塞毒品
。這件事是變態,所以被告需舉證有合理懷疑,是誰在什麼狀況塞毒品進你的行李才屬於
常態。
所以以阿北例子來說,大家只要想一想,針對一個硬碟裡有一個檔案,這個檔案是怎樣被
使用屬於常態,什麼是變態,其實很好論理。
比如說:檢方現在要鞏固的是:硬碟是你的,扣押前你有簽名,後來有鏡像備份,平常只
有你用,你excel 檔只有你編輯,那個檔其他列都是收錢紀錄,所以1500是收錢也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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