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p99000 (gp99000)》之銘言:
: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我認為你有講到梗,
: : 但問題是:現在變態事實在哪邊?
: : 我找了一下,找不到到原始excel 的圖片,只有檢察官整理後的清單。
: : 個人最討厭的,就是被整理後的清單,因為很容易誘導,
: : 有的話請鄉民幫個忙丟上來、讓大家評判一下,
: : 我的印象是 小沈那筆, 就是和其他筆的寫法不同,
: 那問題很簡單啊,原本就沒有甚麼變態事實,沒有甚麼筆法不同
: 要拗的話
: 難道是要說前面小沈後面沈慶京筆法不同?
: 還是說他下面那筆筆法不同,沒有接寫邱佩琳
: 都不是吧?
: 在各筆金流確定的情況下,同一本帳本有打錯的字
: 能叫做變態事實,或直接打擊證據力直至帳本不可信嗎?
這段我不是很懂你的意思。
但對於文書證據內不同的寫法,去主張代表意思不同,
本來就是被告常見的辯護方式,因為它合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也就所以當文書內寫法不同時,
檢察官要有其他證據,是理所當然。
: 現在為柯文哲這廢物辯駁的方式變得很妙喔
: 都在極力避開"徹底沒有金流證據,也會是圖利這件事"
我也不懂你想講什麼。 今天法官變更起訴法條了嗎?
沒有嘛!
為何古時候法官可以判決時才變更起訴法條,現在不行?
就「嚇一跳判決」、「突襲性裁判裁判」嘛!!
你現在因為法官還沒變更起訴法條、檢察官還沒變更起訴事實,
在指責被告柯文哲迴避「至少會是圖利」這件事,
老實說,沒有一個現代的法律人看懂你想講什麼。
老一點的才會看懂你在講古時候會在判決才變更起訴法條這種事。
: : 丟臉!!
: 這種辯駁法真的是很丟人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