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虹安的案子 綠畜要翻車了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25-01-02 14:50:20
先上法條
立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
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
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助理補助費總
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二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
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並應於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比照其通案調整
幅度調整,調整後之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
以前項助理補助費補助聘用之助理,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六人,縣(市)議會
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二人,均與議員同進退。議員得聘以日薪計之助理,其日薪累計之月
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
前項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
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
不超過第一項規定總額百分之二十內編列預算支應之,並得以所領補助費之額度比照軍公
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議會應就各議員有關第一項、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與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第三項
所列各項費用之支應情形,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拿這條釋憲並不能真正消除是否貪汙的疑慮
因為立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只是定義公費助理的聘任與預算編列的基本原則
一審裡面得心證的一個關鍵在於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乃揭櫫:立法委員自不得任意以助理補助費支
用其辦公室或服務處等開銷,縱使以浮報人頭助理薪資之方式,將詐取之公費助理補助費
用於辦公室或服務處等花銷,仍非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旨,而為本院所採取。
只要高虹安有浮報,依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那就是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有這個最高院的判決意旨在前,這個申請釋憲
(1) 很可能不被受理(就算開的成憲法法庭)
(2) 就算釋完憲回到原點可能還是一樣會回到一審的結果(可能刑度會有差)
※ 引述《h100733 (彩虹糖)》之銘言:
: 高興太早
: 高院法官之所以提釋憲
: 是因為很多議員都因為詐領助理費而關進去
: 但是否適用於立法委員,規定太模糊,
: 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下稱本法)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之制度設
: 計、性質是否相同,惟此部分尚有疑義;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
: 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 現在是要提釋憲,讓司法有個標準啦
: 也就是法律規定不夠清楚啦,不是幫高虹安脫罪啦
: 不然議員涉詐領助理費要關,立法委員詐領助理費不用關有這種事?
: 還有一種可能,到時議員跟立法委員通通不用關,除罪化
: 跟當年的國務機要費一樣
: ※ 引述《ggian123 (釣白癡&散播仇恨專用帳)》之銘言:
: : 如題
: : 高虹安案要送憲法法庭
: : 笑死 看起來就是一審法官這樣搞
: : 二審法官看不下去
: : 只能丟給大法官 不然真的貪污
: : 法官直接宣判幹嘛送釋憲
: : 看起來高虹安2028之前會滿血復活
: : 綠畜可能要屁股洗乾淨了
: : 新竹工程師大概都要投民眾黨立委了
: : 高虹安可能是民眾黨第一個區域立委
: : 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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