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ondox (一個人跳舞)
2016-09-14 20:16:56我沒反對立法,問題是要如何立法?
譬如國際衝浪賽,賽場的場域和浪高。
相比台灣風浪大一點也就那麼一丁點大
就淨灘!荒謬不是嗎?!
不知道世界上有哪幾個國家作浪高分級制,
然後依據衝浪者的經驗能力來審核?
衝浪者是不是要定期被考核?
核發執照,依據執照等級讓他衝不同等級
的浪?
這樣搞不覺得可笑?
聽過飛鷹艾迪嗎?
他奧運挑戰他從沒跳過的九十米跳塔。
依照台灣現在的邏輯思維,
想必會因為他經驗不足,九十米跳塔
有致命危險,所以阻止他禁止他?
奧運有禁止他阻止他嗎,沒有。
台灣要自異于世界主流價值而行?
登山亦然。
只要是戶外活動都存在風險,不是嗎?!
每一樣都去分級?核發執照?
那公路是不是也要分級?汽機車駕照也分級
依照不同級數駕照行駛不同級數公路?
出過事故就降級?這樣依照相同的思維邏輯
來立法才公平不是嗎?
還是其實就只打算針對特定的活動特定的族
群?惡整他們,活該沒事找事做去爬山,
增加公務員負擔。是這樣嗎?!
另外,哪個出事的不認為自己準備充足?
我不是高手,我恆常都擔心自以為足夠
的準備,會不會其實仍欠缺而不自知。
即便真的準備充足,意外仍會有發生的
可能,我們走路不也有可能發生意外。
不需要太複雜,翻翻他經驗, 不要太離譜簽
切結書就放行。
作者:
eliokky (F.C.)
2016-09-14 20:22:00即使簽切結書、簽生死狀都沒用,只要有人報案就是要救這是大法官解釋令
作者: spider214 (蜘蛛) 2016-09-14 20:30:00
樓上專業
作者:
andy90019 (~~~Andyia~~~)
2016-09-14 20:52:00放行是一定會放的,現在推的方向應該是該怎麼增加登山的安全性吧。佩戴(租用)GPS?還是什麼其他的機制。
作者:
rondox (一個人跳舞)
2016-09-14 21:00:00本來就是要救啊,戰場上敵人傷兵都要救了,何況是戶外活動出意外的公民。簽切結書是讓審核者審核不會綁手綁腳。另外,救難人員有沒有疏失是另一回事,二者不要混為一談,當然絕大多數救難人員都很用心積極,但有沒有打混摸魚的搜救人員,大家心知肚明。
作者:
andy90019 (~~~Andyia~~~)
2016-09-14 21:05:00搜救人員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的比比皆是阿。根本就沒訓練到什麼技能阿。就是拿平常的救難技能用到山裡面而已大概真的有用的就是GPS定位,跟地圖研判而已。
作者:
rondox (一個人跳舞)
2016-09-14 21:37:00所以立法目的應該是提高戶外活動救援經費,成立專責單位,讓他們接受專業訓練跟裝備(譬如某單位使用女用登山背包的奇怪現象)。以及審核者自身的條件(只爬過郊山沒獨攀過,有能力審核嗎,請問???)
作者: willie60 (Willie) 2016-09-14 21:47:00
我遇過一個身上配有GPS及無線電的人,然後還走不見!事後我問他你沒用GPS定位? 他回說他不會使用GPS帶了不會使用也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