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三 B89902021 紀兆韋
資訊三 B89902025 劉書汎
資訊三 B89902104 黃俊棋
資訊三 B89902107 蔡濬帆
一、目前世界各國對其母語的政策:
<中國>
中共體認到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所以「民族政策」的重要性遠在「語
言政策」之上。因此中國的語言政策與民族政策之間,關係密切。中國憲法正視了
國內的民族關係,明確規定和充分保障了國內各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自治權利。
從少數民族語言翻譯、出版和廣播事業的發展實際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些努力。
只是實際上發揮的效果,相較於漢語的推展,便會覺得脆弱,而對前途只有「審慎
的樂觀」。中國根據〈自願自擇〉的原則,幫助沒有文字的少數民族創制或選擇一
種現成文字,幫助文字不完備的民族充實或完備其文字。但事實是這些新創文字推
行不力或推行不易。中國也積極發展雙語教學,但由於民族語言教學體系不完備,
民族語教學系統的學生就很難避免轉入漢語教學系統去升學的處境。既然漢語文的
重要性很難降低或排除,雙語教育便很容易讓少數民族認為是無謂的負擔。總之,
一個語言的大量使用人口及文字化,對於現行語言政策下的語言活力,影響極為深
遠。本民族自身若放棄使用民族語言,大量使用人口及文字化的優勢仍然會喪失。
中國境內少數民族語言的活力,若不對現行的語言政策調整,長程來看,是益趨衰
退。
<香港>
現行香港語言政策可以用四個字來總括,即「兩文三語」的語言政策。兩文者
,中文與英文;三語者,廣東話、普通話與英語。香港語言政策的第一個特性是多
語主義,多語並不是以考慮內部溝通為重點的,而是考慮如何與外界溝通為主。第
二個特性是模糊主義,中文是可以與廣東話或是普通話,減低了廣東話與普通話之
間可能存在的緊張關係。第三個特性是語言實用主義,母語教學是為了學習有效,
英語教學是為了和外界溝通,普通話是因為中國大陸市場廣大,以實用為語言政策
的主要理由,而不致將語言問題上綱到意識形態或認同問題。第四個特性是隱性語
言政策,香港的語言政策很多是衹做不說,在公開實行上採取比較軟性,不引起人
們注意的方式推動。激勵人們願意自己投資更多的資源在語言學習之上,讓民間走
在政府前頭,更容易達成語言政策設定的目標。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是香港
的語言政策是中英文分開,即是中文英文夾雜被認為是不良的語言使用。就語言政
策而言,是個兼容並蓄,簡單清晰,穩定而明確的政策。然而香港各界論及香港的
語言問題時卻是憂心不已,問題感很重。除了公開提出來的問題之外,還有其他潛
在的問題,如香港的少數族群語言問題,如客家話與潮州話的消失,以及人數日增
的東南亞人的語言需求等等。
<日本>
就一般而言,日本不同於中國或俄羅斯共和國等的複合語言國家,可說是單一
語言國家,日本政府所採取的語言政策為將絕大多數的日本人平常使用的日語做為
其國家語言,亦即採取單一語言的國語政策。但日本列島上的住民除日本人外,尚
有約五至十萬的愛努人(1986)與在日朝鮮人等等。愛努語的存在過去幾乎不太為人
所知,直到1980年代開始出現復興愛努語的徵兆,1997年五月成立的「愛努文化振
興法」,可說是日本首度承認其國內存在少數民族的法律,儘管未給予其在法制度
上的明確的民族少數者的地位,但此點仍可給予高度的評價。至於在台灣方面,儘
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語言及文化」,但
這不過是一個「方針綱領性」的國家政策指標而已。台灣未來理應制定如「台灣族
群語言與文化振興法」等的相關法律,加以落實族群語言教育的保障。關於在日朝
鮮人母語使用權方面,最大的問題點是日本政府不承認在日朝鮮人是日本國內的民
族少數者。基本上,日本政府非但不明確承認前述愛努以及在日朝鮮人的民族少數
者,而應該是說日本的法律或制度的本身根本就不承認民族少數者的存在。日本憲
法中的「國民」即巧妙地將在日朝鮮人排除在外,此為眾所皆知的事實。
<越南>
越南為一多族群、多語言的國家。根據越南官方正式統計與認可,越南共有54
個民族,其中的京族約佔 87%的越南人口。京族所使用的語言就是我們一般所講的
越南語。在中國統治的期間,漢字被採用為正式的官方文字。稍後的藩屬國期間民
間發展出民族文字Chu Nom (有如韓國的諺文和日本的假名)。十六世紀末也經由西
歐傳教士傳入羅馬字來書寫越南語。雖然這二種文字很早就出現,漢字在當時仍被
越南官方視為唯一正統的書面語。十九世紀後半期至二十世紀上半段法國殖民統治
時期,法語取代漢文、越南語而成為越南的官方語言。1945年胡志明宣布越南獨立
並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國」後,他並隨即宣布採用越南語和越南羅馬字為官方語言
的政策。自此,越南語和越南羅馬字取代法語、漢字而成為當今越南唯一的口語和
書寫語標準。雖然台灣也在十七世紀初經由荷蘭傳教士傳入羅馬字,使得羅馬字成
為台灣歷史上第一個完整的有系統的書寫文字,然而隨漢移民遷入台灣的漢字卻後
來居上,成為當今台灣社會的書寫文字之主流。越南的民族主義領導者因為有強烈
的越南民族國家意識,加上反封建、反知識壟斷的潮流鼓動下,因而能破釜沉舟的
對漢字進行改革、最後並用羅馬字將之取代。相形之下,台灣人的國家認同的模糊
剛好反映在他們對台語文的曖昧態度上;他們對使用台語文的不確定性也顯示在台
灣人對台灣前途定位的畏懼。
<德國>
德國基本法中並無任何針對德國境內少數民族權益之相關條例,更遑論語言政
策方面的規定,德國境內少數民族相關權益之規定僅散見於各邦憲法之中。基本法
序言僅以德意志民族來指稱基本法權利義務規範的對象,而對於世居德國境內的其
他少數民族之稱謂則隻字未提。德國境內除了主體民族德意志民族之外,其他少數
民族可分劃為三:原生少數民族,外來移民,前東德五邦的人民。原生少數民族中
,丹人與德國其他的少數民族的最大不同處在於他們有丹麥母國做為他們強力的後
盾,而這對於他們語言及文化的維持及發展有相當大的優勢。與丹人合作的弗利斯
蘭人並不被認可為少數民族的地位。因此弗利斯蘭人不僅在整個德國大環境中處於
邊緣地位,甚且被歸列至丹裔少數民族內部的次級團體之中。索勃人方面則是薩克
森邦及勃蘭登堡邦對索勃人分佈的勞席茨地區有著些許的保障索勃語的措施。辛提
人與洛瑪人,即一般人所泛稱的吉普賽人與其他德國原生少數民族之最大不同處在
於辛提人與洛瑪人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地位,因此希望德國政府認可其為少數民
族是辛提人與洛瑪人的最主要訴求。
<法國>
法國是執行單語政策的國家,法語成功地實現法蘭西的統一及民族的團結。繼
而向外彰顯其文明並進行海外擴張。對內則壓抑地區語言及其文化的傳佈及地方主
義的抬頭。法國國內共有七種主要「地區語言」,佔全國人口 7.83%。但相較於遷
移入境的外籍人口 (13.3%),反而退居次位。法文經歷數百年單一獨尊的優勢,在
法國政府刻意厲行單語政策下,已明顯擠壓其他境內語言的生存發展空間,其所引
發的緊張情勢卻從未遞減過。如今法國當局雖已開放地區語言的傳授,但起步卻略
嫌晚了些,許多重要語言資產或迭失或有待整理,而使用人口數的遞減便是最大的
隱憂。當前法國政府語言政策的主軸主要有四:一、體認法語國際地位的式微;二
、設法阻擋英─美語的大量入侵;三、結合世界各地法語國家;四、強調法語這項
人類文化資產的不可替代性,並以多元化、多樣化、多語化的捍衛者自居。但這些
理念的執行往往因施政者過於焦躁、保守而陷於過度干預的局面;使許多重要的國
際交流資源橫遭阻擋,使國內許多珍貴的語言文化資源大量流失,或過度受到壓迫
。結果使得其施政出現嚴重邏輯矛盾,致而始終跳脫不出故步自封的窘境。
<加拿大>
加拿大是舉世聞名的英、法雙語國家。英、法雙語政策主要是歷史的背景所造
成,其主要的目的也是在維繫由英、法語系兩種族群所組成的國家的團結和統一,
是基於現實的,而非基於原則的考量。語言政策一直是注意其對魁北克省所造成的
衝擊,同時也注意到英語系人和西部省份的反對,稍一不慎可能造成國家分裂。在
1960年代,當官方語言立法的想法被提出時,非英、法語系的族群 (包括加拿大原
住民和移民) 也爭取他們的語言被承認的主張,但並未成功。由於原住民人口的稀
少,原住民語言並未取得憲法上或聯邦層次法律上與英、法語同等的地位,原住民
的政治團體在許多憲法協商時也未把語言的問題做為主要的談判議題。但在社會上
已有不少聲音認為原住民的情況應給予「特殊的承認」。而移民無法要求像原住民
語言一樣的「本土地位」。因此在考量移民的語言權時必須用一套不同的標準。一
般來說,有三個標準:人口數量,語言對該族群生活上的重要性,語言繼續存在的
可能性。目前沒有一種移民語言符合官方承認的標準,無法享有英、法兩種語言所
享有的「提倡的權利」,但享有「容忍的權利」。至於加拿大常掛口中的「多元文
化政策」並未注意以提倡語言的目的來保存移民文化,還流於慶祝表演的性質,其
中一個主要原因是怕「多元文化政策」可能對雙語政策所產生的影響。
<美國>
美國並無明文制定英語為官方語言或國語,美國語言政策的力量在於美
國社會對語言的基本假設。雖然美國聯邦政府無明文制訂官方語言,不過這
種隱性的語言政策反而讓英語的地位維持在大家認同的共通語。雖然在聯邦
層次無制定官方語言,自從1981年開始一直有議員提案要求制定英語做官方
語言,而美國最高法院一直利用言論自由的「第一修正案」來否決「英語修
正案」,使得美國聯邦有「英語是官方語言」的事實,又有維護言論自由、
維護語言權的好名聲。因為聯邦的英語修正案都無法通過,地方政府開始採
取「地方包圍中央」的策略。到2000年為止,已經有20州訂英語為官方語言
,另外還有12州有類似的提案尚未通過。
<紐西蘭>
紐西蘭是多元族群的社會。根據紐西蘭1994年人口資料統計,毛利人口僅次於
歐裔白人,佔主要人口的第二位。近年來毛利人口增加極為快速,2001年的人口普
查顯示毛利人有五十二萬六千多人,佔全國人口的 15%,比1991年增加了 21%。紐
西蘭已從早期的獨尊英語過渡到提升毛利語地位和增加毛利語使用。Ruiz(1984)提
出影響語言規劃的三種取向:1)把語言當作問題;2)把語言當作權利;3)把語言當
作資源。就此而言,紐西蘭的語言規劃可以說經過三個發展階段:初期將毛利語當
作是社會問題根源刻意消滅,然後,過渡到消極應付形式主義,最後才進展到把毛
利語當作是紐西蘭的國家資源,承認原住民的語言權。整體而言,紐西蘭的語言政
策,已經朝向語言平等的階段,在政策上制定毛利語為法定的唯一官方語言,並設
立毛利語言委員會負責推廣毛利語。值得注意的是紐西蘭語言規劃的對象並不限於
英語和毛利語,而是以多種語言作為規劃的對象。這應該是體會到語言作為資源,
有重要的社會、政治與經濟利益,也符合紐西蘭的多語言實況。
<澳大利亞>
在1880年代和1960年代之間,澳洲透過採用【白澳政策】,有效的基於種族優
越性的流行理論,排斥非歐洲的移民。【同化政策】理論基礎源於【白澳政策】。
隨著【同化政策】而來的語言政策是【單一語言政策】。這個階段傾向於吸收英國
移民,同時也接納其他移民,但他們必需放棄自己的文化和語言,接受主體人口的
同化,以便很快得跟他們一樣。自由黨和國家黨聯盟在1966年有效地終止了【白澳
政策】,允許傑出的非歐洲裔人士移民澳大利亞。至今,澳大利亞在建設兼融並蓄
、多元文化的社會方面被認為是最成功的國家之一。多元文化規範作為澳大利亞價
值觀的核心已牢固確立。多元文化這個詞描繪了當今澳大利文化及種族的多樣性。
文化及各民族的多樣性是澳大利亞寶貴的國家財富,因而得到了歷屆政府的支持和
鼓勵。政府還制定了有關政策,確保這種多樣性作為澳洲社會的一種積極力量,從
而使澳大利亞人繼續由共同的價值、目標和願望聯合在一起。一九八七年由澳洲政
府主導的【國家語言政策】白皮書表達官方以下承諾:每個澳洲人均有權利流利的
掌握英語;每個澳洲人應學一種非英語之族群語言;每個澳洲人都有權利保有他的
第一語言。
<瑞士>
瑞士是由四個族群、兩大宗教、四個語言的人民組成的既分權又能夠以聯邦體制維
持主權獨立的國家。國民人口比例為德語65%、法語18%、意大利語9.8%、羅曼斯語
0.8%、其他6%,四大語言平等地得到憲法上「國語」的法律地位。所謂的「國語」
的規定強調民族語言平等,聯邦政府對境內弱勢語言提供教育補助,以免弱勢語言
因競爭不過強勢語言而消失。人口數字顯示德語佔著人口競爭力的優勢,不過事實
上法語基於文化上的優勢,具有高於德語的權威,意大利語和羅曼斯語顯得相對弱
勢,尤以羅曼斯語最弱。1848年的瑞士憲法即規定前三大語言為「官方語言」,不
包括羅曼斯語。1938年修訂的憲法規定包括羅曼斯語在內的四大語言共同為瑞士「
國語」,但官方語言仍然只有三個。所謂「官方語言」是實際行政工作的使用語言
,聯邦政府的公文必須翻譯為三種官方文字。瑞士憲法依語言分佈實際情形,將全
國劃定為四個語言區,其中有些是雙語區。聯邦政府對地方則尊重使用各郡所屬語
言區的語言。聯邦內各郡有權制定自己的語言政策,因此各郡的語言政策並不一致
,但各郡法律不得牴觸聯邦憲法的規定。造成瑞士安定和諧的主要條件一是尊重語
言區隔及語言人權的語言政策;其次是聯邦的地方自治制,瑞士聯邦憲法規定相當
抽象,實際問題都在各郡內部自行解決,民族以語言區的劃分互相區隔,減少摩擦
機會,即使個別的摩擦也在郡內解決,不至於影響國家安定與民族和諧。
<比利時>
比利時國土略小於台灣,人口只有一千萬,約台灣的一半。居民有兩大族群:
說荷蘭語的佛拉門人,佔人口的55%,聚居於北方;說法語的瓦隆人,佔人口的44%
,聚居於南方,其餘是東境約1%的德語人口。兩個主要民族因為共同反抗來自法國
和荷蘭在政治上或宗教上的壓迫而團結為一個國家,但兩大語族在語言文化及政治
社會觀念分歧仍然相當嚴重。經過許多紛爭和協調的結果,1961年修改新憲法,明
確劃分全國為四個語言區:荷語區、法語區、德語區、首都布魯塞爾雙語區,而以
法語及荷語為官方語言。1963年又制定「語言三法」,規定在各自的領域內,行政
、司法、教育等各種制度的官方語言為該區語言。
<新加坡>
與台灣相似,新加坡是一個海島型的移民社會。新加坡的四種官方語言為英語
、華語、馬來語和淡米爾語。華語以北京語為標準,但還包括福建話、潮州話、閩
南語、廣東話、海南話和客家話等,馬來語則涵蓋了爪哇話、玻亞尼話、以及德拉
威地安語系等,印度語則包括旁遮普語、興都斯坦語、古扎拉悌語、辛哈力語。英
語最終在新加坡成為雙語教育不可或缺的主要成分。所謂的雙語就是不管你的出生
隸屬於那一種族、那一族群,除了通曉你出生的母語(華族通華語、馬來族通馬來
語、印度族通曉淡米爾語)之外,最重要還得學習英語,作為各族彼此溝通的工具
。表面上標榜的是開明的「雙語教育」政策,實際上推行的卻是標準英語和標準華
語的「雙語教育」政策。結果,以英語和華語為第一語言的人口比率急速成長,而
佔新加坡主要人口的自然語言包括漢語方言和馬來語、淡米爾語都急速在消失之中
。
二、台灣目前的語言現況
台灣目前存在的語言有:華語、閩南語、客語,以及十數種原住民語,和一些外國
語言(英語和外籍勞工的本國語言),各自有使用的族群。
大部分的台灣人通常能夠操持至少母語及華語等2種以上的語言,因此台灣可以說是
一個多語社會(multilingual society)。
在多語社會中,各個言語之間的地位往往不同。有些語言超出民族分佈區而成為成
為某一地域內各民族的共通語言,謂之高階語言(High language),而被入侵的本土語
言淪為低階語言(Low language),處在高階、低階中的語言可以稱為中階語言(Mid
language)。在台灣的這些語言就有著這樣的關係,越往上者越高階:
世界共通:英語
標準語 :華語
共通語 :閩南語
傳統語言:閩南語 客語 原住民語 其他
多語社會在互相學習其他並存語言方面有向上學習而不向下學習的傾向。在台灣許
多客家人和原住民都同時通曉閩南語和華語,但閩南人通常不會說客語或南島語;
閩南人通常都會說華語,而在台灣出生的外省人則多半只會華語而不會其他的本土
語言。
以族群統計來看,人數的比例依次為:福佬人、客家人、外省人,原住民等。
但是在語言使用的比例上卻不是如此分佈。就桃園的公共場合調查各語言使用
情形來看[2],總體來看華語佔有一半多的比例,閩南語約佔四分之一,客語約
佔一成多。再細看場所的不同所造成的差異:在速食店、大型美髮院、及餐廳,
華語所佔比例為70%~90%,在中型美髮院華語佔46%,而在火車站電話亭只有
34%,在家庭美髮院只有7%,反映了不同階層使用語言的情形不同。詳細探
討造成差異的原因有:年齡。速食店的顧客大多是年輕人,而家庭理髮院的顧
客大多是老婦人,這反應了年輕人受到語言的標準化較深,而年長者多保持使
用其母語。
三、各語言間的消長情形
由於台灣的各語言間地位不平等,強勢語言向弱勢語言的侵襲不斷發生。
在平埔族的語言方面,因清國以來的移民與開墾行為,造成混居的情形,而使得
平埔族語言不斷被漢語取代。在閩、客混居或交界的地帶亦造成客語的消退。到
了日據時代及國民政府時代,非本土語言成了國語,本土語言均居於弱勢而萎縮。
四、台灣目前的語言問題
在多語社會中,各個語言能夠保持自身的完整性是依賴兩種區隔:地理區隔和
社會區隔。地理區隔是指不同族群因居住在不同族地區,因而免去了相互的侵襲,
如閩南人多居於平地,客家人多居於桃竹苗屏等山坡地帶,山地原住民居於更內
地。但是現在交通更便利,移居的障礙大為減少,使得地理區隔逐漸消失。社會
區隔是指在不同的階層使用不同語言,如在公職、商場使用標準語,在一般社會和
家庭中則使用地方語言。目前在高階的場合幾乎都使用華語,在其餘階層則都有。
現在的狀況是華語不斷向其他階層擴張,也逐漸消除了社會區隔。由此情況看來,
若維持自然的發展,最可能的情況是華語擴張成為全台灣的共通語言,其餘語言則
逐漸萎縮消失。
語言的重要性並不僅在於實用方面,在傳承民族文化、認同等情感方面也有著重
大意義。因此語言政策必須站在主持正義的立場,保護弱勢語言的使用權、避免
語言殘殺併吞導致語言死亡。台灣目前仍然是延續過去國民政府的獨尊華語政策,
對於本土語言並沒有積極的保護政策。這也牽涉到一般人民本身的態度,各個族
群對於本身母語的衰弱的反應並沒有像加拿大魁北克省那樣的激烈,以致於政府
不會採用驅逐華語的政策來保護本土語言。就台灣的現況來看,比較合適的政策
可依據以下幾個原則:
(1)地理區隔原則
根據語言的分佈情形,在某些地方設立語言區,在數種語言交界的地區可設立
「雙語區」或「三語區」等。
(2)社會區隔原則
在高階場合使用的語言應不只限定在華語,必須設法提升其他語言的使用。如制
訂閩南語為官方語言,在政府文件上採用雙語或多語的形式。擴展本土語言的使
用範圍。
(3) 提供援助原則
對少數民族給予補助,使其能在語言研究、教育和推廣方面不虞困乏。
(4)立法保障原則
應訂定「語言平等法」,以保障各語言的地位平等與生存權。
(5)設立執法機構
應有專門的政府單位負責規劃、推行和監督語言政策。
除了政府的推行之外,民間也應當自發的來促進母語的復甦,畢竟每個語言還
是要依賴使用者之間的傳承才能存活下去,只依賴政府的力量是不夠的。
五、參考資料:
[1] 2002年9月26-27日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辦的各國語言政策研討會
http://mail.tku.edu.tw/cfshih/ln/key.htm
[2] 台灣的語言政策何去何從
http://mail.tku.edu.tw/cfshih/ln/paper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