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的考點配分並非全有全無 是參考完整度與接近度酌給的
如果您寫得跟擬答不一樣也不用太緊張 閱卷者仍會斟酌
如有疑問請說 但我可能無法馬上回覆
請先不要轉錄到考古題板 讓大家先確認一下答案有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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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上學期期末考全部都是C 及期初考呈常態分佈四個選項出現次數相同
本次選擇題的答案仍是有某種規律性存在的
即「大笨狗祝大家新年快樂」國音一二三四聲轉為ABCD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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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上 李茂生教授刑法總則(二) 期末考試題(2009.01.14)
※請依本課程之見解作答
一、單選題(50分,每題5分):請標明題號,每行答一題。
1.關於複數行為人的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在組織中負責指揮監督者,
即使對結果之發生沒有預見可能性,但仍可基於監督過失的原理,與實際執行業
務者共同成立過失犯為結果負責;(B)階段性過失(多人先後對結果的發生提供助
力)之處理,應由全部有預見可能性的行為人共同成立過失犯為結果負責;(C)共
同正犯要求犯意聯絡,故過失犯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D)以上皆非。(D)
2.關於違法性意識的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為人若欠缺違法性意識,
可以阻卻故意;(B)警察已提示拘票,但行為人未注意到而以為是違法逮捕予以反
抗,此種錯誤屬違法性意識錯誤;(C)對於文書內容之猥褻性此種行為客體所具社
會意義的錯誤,亦屬違法性意識錯誤;(D)若信賴公家機關的函示見解而生違法性
錯誤,可認為是有正當理由而不可避免的錯誤。(D)
3.關於故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為詐領保險金而放火燒屋,雖知屋內有人,
但並無殺害的意圖,故對於死亡結果無法令行為人負故意責任,只成立過失致死;
(B)為破壞食品公司商譽而在一罐鋁箔包中注射致命毒液再放回貨架上,對於實際
喝到的消費者有殺人的確定故意,對於其他可能喝到的消費者則有殺人的未必故意,
故成立一個殺人既遂與多個殺人未遂罪;(C)恐怖份子施放致命毒氣,對於毒氣擴
散範圍內的死亡、傷害結果均可認為有概括故意,可成立數個殺人罪、殺人未遂罪;
(D)以上皆非。(C)
4.甲想要得到乙的寶石,知妙手神偷丙的太太身染重病,而甲手邊恰有靈藥,遂告知
丙可用寶石來換藥。丙本已洗手不幹,迫不得已重作馮婦,卻因久未行竊沒update
科技新知,一拿起寶石便警鈴大作,驚動了乙被逮個正著。丙坦承事情原委,懇求
乙幫忙。乙雖心疼財物,但心想人命關天,同意丙拿走寶石去換藥,甲遂如願取得
了乙的寶石。試問丙應如何論罪?(A)乙的同意是在脅迫之下所為,不具任意性,
丙成立竊盜既遂罪;(B)丙已完成竊取行為,乙有無同意不生影響,丙成立竊盜既
遂罪;(C)乙的同意阻卻竊盜罪構成要件,丙已無竊取行為;(D)乙的同意是在竊盜
著手之後所為,丙成立竊盜未遂罪。(D)
5.承上題,請問甲應如何論罪?(A)竊盜罪的間接正犯,與收受贓物罪數罪併罰;(B)
竊盜罪的間接正犯,與收受贓物罪想像競合;(C)竊盜罪的教唆犯,與收受贓物罪
想像競合;(D)以上皆非。(D)
6.甲在麥當勞的餐桌上撿到一隻手機,本考慮交給櫃臺,但經過一番天人交戰後決定
據為己有。只是原來該手機並非遺失物,物主乙只是出去吸煙,一回來發現手機遭
竊立刻報警。甲客觀上構成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但甲自己所認知的事實只構成
第337條的侵占脫離持有物罪,則甲應論以何罪?(A)第337條的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B)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C)不構成任何犯罪;(D)以上皆非。(A)
7.下列何事例中甲不構成第271條的殺人罪(含殺人未遂)?(A)獵人甲在昏暗的森林
中以為仇人乙出現,開槍射擊,結果那不是乙而是一隻熊;(B)甲開槍瞄準乙,結果
射偏射中旁邊的一隻熊;(C)甲將乙推落懸崖,以為乙會摔死,結果乙被樹枝鉤住未
摔死,卻因找不到出路而於五日後餓死;(D)以上皆是。(A)
8.豪宅警衛甲巡邏時與竊賊乙相遇,認出乙是自己的朋友,轉身離去裝作沒看到,乙
遂進入屋內竊盜得逞,試問甲應論以何罪?(A)竊盜罪的共同正犯;(B)竊盜罪的幫
助犯;(C)不構成任何犯罪;(D)以上皆非。(B)
9.公務員之妻乙背著公務員甲向第三人丙索賄,甲在不知情之下以為丙是因其他原因
送禮品給乙而代為收受,此時甲乙是否構成第121條的普通賄賂罪?(A)甲乙為共同
正犯;(B)甲為過失犯,乙為間接正犯;(C)甲為幫助犯,乙為正犯;(D)甲無罪,乙
另構成詐欺罪。(D)
10.若在牛肉場跳脫衣舞的女郎構成第234條第2項的意圖營利而公然猥褻罪,則雇用她
的老闆應論以何罪?(A)該罪的共謀共同正犯;(B)該罪的間接正犯;(C)該罪的單獨
正犯;(D)該罪的狹義共犯。(D)
二、申論題(100分):請標明題號作答。建議參考配分決定作答篇幅,若時間不足請
寫重點!
甲長期受老闆乙欺侮,向同居人丙哭訴,要丙為她報仇、讓乙「斷手斷腳」,丙
遂答應。當天出門前,甲為丙準備上了強烈迷藥的手帕,並準備酒菜讓丙飽餐。丙約
乙在酒館包廂見,假裝是要談生意,其實是打算等乙進來後,關上包廂門,找個藉口
走到乙身後,用手帕摀昏乙,再掏出身上的瑞士小刀捅乙的腳筋幾刀,讓乙變成掰咖。
在等待乙之時,丙點了一份清酒自斟自飲,一會兒發現有點意識朦朧,才想起出門前
才喝過酒,不同的酒混在一起容易醉。丙知道自己喝醉後會行為失控,但想說一把瑞
士小刀也殺不死人,遂只是盯著手帕想著自己的愛人。此時乙突然進入包廂走向丙,
丙一緊張也忘了要用手帕,直接一拳便將乙敲昏了。丙照原計畫拿出瑞士小刀捅了乙
的腳一刀,但此時突然酒氣上湧,丙陷入複雜酩酊,想起甲受此人欺負,頓生殺意,
竟改戳脖子將乙殺死。事後方知燈光昏暗中丙認錯了人,殺的不是乙只是進來察看的
酒館經理丁。
而幸運逃過一劫的乙其實也不是那麼幸運,原來乙之所以遲到是因駕車途中撞傷
了人。乙一拐彎看到前方50公尺路口處有一「熊貓」正要闖紅燈,想起適才廣播新聞
報導說動物園裡的大熊貓跑出來了,心想真巧竟被拎北遇到了!乙恰對政府的兩岸政
策感冒,也很討厭大熊貓,心想反正是你闖紅燈,撞倒你也不是我的錯,大不了上蘋
果日報,反正我們一家人都肚爛大熊貓,可能還覺得我很搖擺…乙當時時速60公里,
本有2、3秒的時間可踩煞車,胡思亂想耽誤到最後半秒,才驚覺不對:這隻熊貓跟人
一樣站直地行走,也比較敏捷,好像不是熊貓,而且這裡離動物園這麼遠,熊貓會跑
到這裡嗎…但趕緊踩煞車已經來不及了,還是撞了上去。原來那是附近辦園遊會穿著
熊貓裝的工讀生戊。
(一)試分析丙構成什麼犯罪及應如何論罪。(45分)
擬答摘要:
1.原因行為(酒醉以前)
(1)有死亡的危險性:酒癖、客觀情境(攜帶凶器、仇人)、與結果行為時空相
近(7分)
(2)與結果間有因果關連:結果行為中展現出的結果發生態樣是上述危險性的實
現(3分)
(3)責任關連:
A.原因行為時無殺人故意:「瑞士小刀也殺不死人」,對結果之發生只有低
概然性的認識。(5分)
B.結果行為時有殺人故意:客體錯誤,對「那個人」無錯誤,不阻卻故意。
(5分)
迳故意內容產生質變,溯及禁止,責任關連斷絕,原因行為無法為結果負責。
(3分)
(4)責任關連斷絕前:客觀上有重傷行為,已至著手(題目沒說已有結果),違法
,主觀上有故意,原因行為構成重傷未遂罪。(7分)
2.結果行為:(因原因行為責任關連斷絕,例外模式,以結果行為對結果負責)
(1)客觀上有殺人行為及結果,違法,主觀上有殺人故意(5分)
(2)對於使自己陷入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一事有過失,依§19Ⅲ補足結果行為時欠缺
的責任能力,構成完全責任能力的殺人既遂罪。(5分)
3.罪數:因無責任關連,殺人既遂無法吸收重傷未遂,數罪併罰(講義p.439、507。
講義雖明白這樣寫,但其實應是包括一罪,所以寫包括一罪或數罪併罰都給分)。
(5分)
(二)試分析甲的哪些行為構成什麼犯罪及應如何論罪。(30分)
擬答摘要:
1.關於丙的重傷未遂罪:甲僅成立教唆犯
(1)丙成立重傷未遂罪已如上題所述,甲的實行從屬、要素從屬均無問題。(3分)
(2)「要丙為她報仇」之行為成立教唆犯:
A.客觀上引起犯罪決意,與丙之犯行間有物理(告知受欺侮的資訊,以甲丙間
的關係適足以激起丙犯罪的決意)及心理的因果性。(7分)
B.主觀上正犯客體錯誤,以丙所特定的客體為甲所特定的客體,故甲有教唆甲
殺丁的故意(講義p.490)(5分)
(3)「準備手帕」之行為不成立幫助犯:幫助行為的效果未貫穿到結果,與結果間
無條件關係(無物理因果性只剩心理因果性)。(5分)
(4)「準備酒菜」不是幫助行為:對犯罪之發生沒有促進效果。(3分)
2.關於丙的殺人既遂罪: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1)甲的從屬性要求無問題。(2分)
(2)客觀上甲有教唆行為(與丙之犯行間有物理及心理的因果性同前述),但主觀
上無教唆故意(未認識)。「過失教唆」不處罰(講義p.496)。(5分)
結論:甲僅成立重傷未遂罪的教唆犯。
(三)試分析乙構成什麼犯罪及應如何論罪。(25分)
擬答摘要:
1.客觀上有傷害行為:
「不踩煞車」是以不作為方式造成結果,結果有迴避可能性(如題目中所述),乙有
保證人地位(前行行為)、支配領域、作為義務。(或者未討論不作為,討論作為犯
中的實行行為性、因果關係。)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7分)
2.主觀上:
(1)沒有傷害故意:
分析乙心理事實的內容,雖想要撞上去,但未認識到行為客體是「人」。(5分)
抽象事實錯誤,認識的犯罪與實際發生者在法益方面無共通性,無法在重
合範圍內認定故意。(3分)
(宰殺野生動物、毀損等犯罪不處罰過失,不另成罪)
(2)有過失:
過失所要求的預見可能對象即故意所要求認識的對象,則對行為客體「人」有無
預見可能性?
A.規範上要求的意識緊張(客觀標準,人人皆應有):開車時胡思亂想未集中
精神,未發揮。(5分)
B.實際上的個人預見能力(主觀標準):一般人有能力認識到過馬路的是人不
是熊貓,乙未認識,非因認識能力低於一般人,而是因未發揮意識緊張。
(5分)(對於對方闖紅燈一事已經認識到,所未認識者只是「不是人」,
無信賴原則適用的問題)
∴未預見,但有預見可能性,有過失。
結論:乙僅構成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