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試分析丙構成什麼犯罪及應如何論罪。(45分)
: 擬答摘要:
: 1.原因行為(酒醉以前)
: (1)有死亡的危險性:酒癖、客觀情境(攜帶凶器、仇人)、與結果行為時空相
: 近(7分)
: (2)與結果間有因果關連:結果行為中展現出的結果發生態樣是上述危險性的實
: 現(3分)
: (3)責任關連:
: A.原因行為時無殺人故意:「瑞士小刀也殺不死人」,對結果之發生只有低
: 概然性的認識。(5分)
: B.結果行為時有殺人故意:客體錯誤,對「那個人」無錯誤,不阻卻故意。
: (5分)
: 迳故意內容產生質變,溯及禁止,責任關連斷絕,原因行為無法為結果負責。
: (3分)
: (4)責任關連斷絕前:客觀上有重傷行為,已至著手(題目沒說已有結果),違法
: ,主觀上有故意,原因行為構成重傷未遂罪。(7分)
: 2.結果行為:(因原因行為責任關連斷絕,例外模式,以結果行為對結果負責)
: (1)客觀上有殺人行為及結果,違法,主觀上有殺人故意(5分)
: (2)對於使自己陷入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一事有過失,依§19Ⅲ補足結果行為時欠缺
: 的責任能力,構成完全責任能力的殺人既遂罪。(5分)
學姊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這地方我記得老師上課有提到
老師有說過
如果對於結果的行為 行為人由原因行為的故意傷害轉為殺人故意
此時 老師舉了兩種不同的情境
(認為這是溯及禁止的問題 且責任關聯拉不起來 但卻有因果關聯時的處理方式)
首先 丙在原因行為時有傷害的故意 因此分兩種情境討論
第一種是 行為人對於結果行為時陷入限制責任能力的狀態時
老師認為 此時僅能論以殺人既遂罪 (當然是以有殺人的結果為必要)
19條第3項則會補足責任能力的問題
第二種狀況是 當行為人對於結果行為時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時
也就是符合本題目中 丙陷入複雜酩酊的狀態
印象中 老師在課堂上是說
此時要看在原因行為時是否具備對於結果行為的廣義相當性
也就是說可以容納後來結果行為的危險性 且原因行為也必須到達了著手的地步
如果連未遂都沒有 則僅能論以無罪
老師也有說明 此種主張並不是要求喝酒就應該要喝到死才會無罪
而是因為在期待可能性上 我們對於陷入限制責任能力狀態的人
仍然能去期待他不去為結果行為
因此 當他違反時 我們才會論以相較於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時 較重的罪
在本題中 丙是先拿小刀捅了乙的腳一刀 之後才陷入複雜酩酊 而後才轉為殺人故意
如果認為捅乙的那一刀 能容納後來殺丙的行為的危險性
是否既不應該論丙為殺人既遂罪 而頂多為傷害致死
想請問學姊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如果按照上述老師課堂上所說的 是否會和您的解答有所出入呢?
: 3.罪數:因無責任關連,殺人既遂無法吸收重傷未遂,數罪併罰(講義p.439、507。
: 講義雖明白這樣寫,但其實應是包括一罪,所以寫包括一罪或數罪併罰都給分)。
: (5分)
: (二)試分析甲的哪些行為構成什麼犯罪及應如何論罪。(30分)
: 擬答摘要:
: 1.關於丙的重傷未遂罪:甲僅成立教唆犯
: (1)丙成立重傷未遂罪已如上題所述,甲的實行從屬、要素從屬均無問題。(3分)
: (2)「要丙為她報仇」之行為成立教唆犯:
: A.客觀上引起犯罪決意,與丙之犯行間有物理(告知受欺侮的資訊,以甲丙間
: 的關係適足以激起丙犯罪的決意)及心理的因果性。(7分)
: B.主觀上正犯客體錯誤,以丙所特定的客體為甲所特定的客體,故甲有教唆甲
: 殺丁的故意(講義p.490)(5分)
: (3)「準備手帕」之行為不成立幫助犯:幫助行為的效果未貫穿到結果,與結果間
: 無條件關係(無物理因果性只剩心理因果性)。(5分)
: (4)「準備酒菜」不是幫助行為:對犯罪之發生沒有促進效果。(3分)
: 2.關於丙的殺人既遂罪: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 (1)甲的從屬性要求無問題。(2分)
: (2)客觀上甲有教唆行為(與丙之犯行間有物理及心理的因果性同前述),但主觀
: 上無教唆故意(未認識)。「過失教唆」不處罰(講義p.496)。(5分)
: 結論:甲僅成立重傷未遂罪的教唆犯。
: (三)試分析乙構成什麼犯罪及應如何論罪。(25分)
: 擬答摘要:
: 1.客觀上有傷害行為:
: 「不踩煞車」是以不作為方式造成結果,結果有迴避可能性(如題目中所述),乙有
: 保證人地位(前行行為)、支配領域、作為義務。(或者未討論不作為,討論作為犯
: 中的實行行為性、因果關係。)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7分)
: 2.主觀上:
: (1)沒有傷害故意:
: 分析乙心理事實的內容,雖想要撞上去,但未認識到行為客體是「人」。(5分)
: 抽象事實錯誤,認識的犯罪與實際發生者在法益方面無共通性,無法在重
: 合範圍內認定故意。(3分)
: (宰殺野生動物、毀損等犯罪不處罰過失,不另成罪)
: (2)有過失:
: 過失所要求的預見可能對象即故意所要求認識的對象,則對行為客體「人」有無
: 預見可能性?
: A.規範上要求的意識緊張(客觀標準,人人皆應有):開車時胡思亂想未集中
: 精神,未發揮。(5分)
: B.實際上的個人預見能力(主觀標準):一般人有能力認識到過馬路的是人不
: 是熊貓,乙未認識,非因認識能力低於一般人,而是因未發揮意識緊張。
: (5分)(對於對方闖紅燈一事已經認識到,所未認識者只是「不是人」,
: 無信賴原則適用的問題)
: ∴未預見,但有預見可能性,有過失。
: 結論:乙僅構成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