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conan77420 (小馬非馬)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法/脫逃罪
時間: Tue Nov 24 20:34:15 2009
1.考試科目: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脫逃罪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金律師經典試題
4.想問的內容:
保安處分之性質雖與刑法不同,但依刑法第90條宣示之強制工作,既於刑法之執行完畢
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自由即仍在公力監督之下,要不失為依法拘禁之人,如在
此期間內以非法方法乘隙脫離,自仍成立刑法161條第1項之罪〈41台非19判例〉
想問的是,如果是受感化教育處分而脫逃者,是否也適用刑法161第1項之罪?
5.想法:感化教育對象為青少年,是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拘禁的字眼在少年事件處理法
是用「感化」,好像還有很多意思相同用語不同的例子,所以刑法161之罪好像不該包含
感化教育?可是這樣跟同為保安處分的強制工作就不合了,或者不是用刑罰跟保安處分
來分?我有看過好幾年前的解答說脫逃感化教育應該算在161裡面,可是問別人有人覺得
就161構成要件來看不太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