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匿名檢舉制度之利弊

作者: caselook (幸福要懂得耕耘)   2013-04-29 22:48:45
※ 引述《flamerecca (werewolf)》之銘言:
: 根據此說
: 那麼thismy被公開為檢舉人並無問題。
這必須要考慮到,板規是否有保護檢舉人的明文規定?
如果從站規的角度來看,檢舉人是不必刻意保護的。
但如果板規有明文保護檢舉人,基於合理性,亦不違反站規。
從小組長的立論來看,只要板主的執法具備「一致性」,亦即
相同的情況做相同的處理,縱然所依據的板規或有爭議,基於
尊重板主的權限與維護法規範的安定性,小組長應不會輕易變
更板主已作成的裁處。
然而,板主執法是否具備一致性?是否應由板友加以舉證呢?
除非該板主有足夠的先前判例可供參考,否則委由板友負舉證
責任,實際上是強人所難的。
如果單從舉證的合理性來看,板主判罰的基準是否具備一致性
,純從判例來參酌,仍然很難有絕對的標準。
爰此,愚見以為,板主裁處的程序亦是一個不能輕忽的因素。
如果板主裁處的程序(例如公告的格式與內容)與先前的程序有
所不同,那麼板主在接獲申訴後,仍應具體說明「程序變更」
的依據為何?若是依法有據或基於特殊原因,在不違反合理性
的原則下,板主當然有權變更程序,否則就可能產生程序上的
瑕疵。當然,判定權人仍然是小組長。
執法的程序具備可理解性,因此較容易判斷是否違反一致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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