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基信版板主amosvalen 迴避檢舉裁判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5-04-22 00:23:15
※ 引述《amosvalen (黑鍵與白鍵)》之銘言:
: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 我認為我的檢舉案,被檢舉人的惡意十分明顯,即便我已經解釋為何這些言論具有惡意。
: : 但對方仍然不為所動,甚至堅持要繼續使用,這就是你要的意圖與脈絡不是?
: 對方不為所動為什麼? 我認為是你的解釋也有侷限之處
: (1)甲這個字到底是對同志的代名詞還是人身攻擊語?
: (2)如果你是同志,而對方認為甲這個字只是代名詞,那他只是描述一個事實而已
: (3)如果甲是人身攻擊語?為什麼你說了算?你代表了所有同志族群嗎?
: 還是你有拿下大法官的身分?由你統一解釋全國法令??
我很清楚表示,甲甲跟其他衍生用法,源於西甲大戰的嘲笑。
第一,甲甲這類的稱謂就其歷史脈絡本來就是貶抑的意思,加以考察被檢舉的用法,
你有辦法辯護他是不具惡意或貶低?
第二,問題並非在於他是否為代名詞,而是他是否企圖建立一種惡意的語意。
利用甲xx或什麼菊花是不是一種以特質或嘲笑不當連結族群的語言?
我不知道這裡的事實是什麼事實? 同志=甲X或菊花XX是一種事實?
第三,我是檢舉人,我也沒有說我說了算,不然就不會來這裡申訴。
這個規範性判斷的成立你看要用道德實在論還是非實在論都可以。
: : 客觀與通念非可並用的說詞,
: : 「客觀」為形上學自有自在的概念,而非價值通說的描述。
: : 也就是說客觀在概念上處理是,A=A的問題,而非,大家認為A不好的問題。
: : 白痴具有貶抑意涵,不需要強調這是「客觀」的事實。
: : 因為不同價值概念的匯集本身是無法「客觀」描述的。
: : 只要被檢舉人無法解釋白痴不是貶抑他人的意思,就可以認為是貶抑。
: : 這個在法哲學的討論有很多,即便大法官也會有這種法哲學ABC的謬誤。
: : 例如:在學界及社運界惡名昭彰的617號解釋。
: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 : 其所謂的「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就是一例。
: 我覺得這是耍嘴皮子罷了。
: 今天法律的後盾是政治力,
: 今天我去國考,看得是這些大法官的釋憲文,不是你的網路作品。
: 今天你可以在網路上痛幹這些大法官犯了你的法哲學ABC的謬誤。
: 國考會去出你的見解嗎? 法院會用你的判例嗎?
: 我的版規的第一條就是以本國法律為指導,不是你的網路作品,
: 今天走出網路,下一個審你這些見解的人是誰?
: 就是你所痛幹的犯了你的法哲學ABC的謬誤的大法官徒子徒孫
: 他們就是看許宗力 翁岳生的作品考上的
: 不然大家來行政法院解決 OK~~~
你應該從我的主張去辯駁,而不是針對我是誰去否定我的言論。
你的情緒發言不需要再回應,你自己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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