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組務鑒於各宗派對於同一名詞之定義差異,
根植於不同前提上尋求討論共識難免事倍功半。
故,大抵同意板主yaqqq之處理,
然,
「除了夫婦之間的男女關係,一切不受國家法律或社會道德所承認的男女關係,
均稱為邪淫。」
這樣的定義實有可議之處,
蓋國家法律與社會道德有其時地差異,
如:
國家已承認的同性婚姻狀態,其佛教定義是否已不再為邪淫?
過去的年幼女性透過婚姻之性交,是否又因為今日法律、觀念變革而需要納入邪淫範疇?
如果這兩個答案大多同修佛學者傾向於否定,
認為以今非古、以今認古都不盡理想,則難謂此定義尚稱完備。
除非雙方能肯認:【邪淫】是種可變動性的觀念名詞,
但兩方各執一詞,似乎在它的【不可變動性】,罕見的具足了共識。
所以組務按看版監督權,於此提兩個方案,請版主擇一處理:
一、就邪淫一詞,於板規認其為不討論事項,並釐定相關罰則,
不拘於是用南傳或是漢傳的詮釋,都不開放其討論。
二,如認邪淫相關討論於實務上仍有其重要性,
以各系統觀點作詮釋者,需要以全文方式發文,不得以推噓文回文。
註明系統、提出之看法、提出此看法之人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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