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千萬不要以為當版主,能夠有言論免責權
: 以後記得要謹言慎行,多多親近善知識 :
: 這也符合佛法討論,做錯事情應該要懺悔自己行徑
:
就脈絡上,
S為前案之關係人,
如果心存奚落,
只拿幾個佛教常用詞,硬要說是與佛法有關恐有未妥。
所謂的心證範疇,
即就一般常識上絕多數人能大致推得出其內心真意或動機。
將心比心,設想看看這個情況:
過去某些情況判決有利於對造A,
A擅自將判決帶有的意義加料,
套了幾個詞,就認其為【對法不對人】,
說是其形式難謂與佛法無關,
實不利於看板文化之發展。
就組務的立場來看,
該文對於【論法】的目的性並未有【人】來得多,
同樣的情況如果是Y發文【善意提醒(?)】S,
組務也很難認為跟佛法有關,更難認其有利於看板文化。
所以本案認其規定有適用空間。
講句重話就是:
【不管你是哪一方,組務的判決不是給你用來糗別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