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如下:
維持原判決,
然yaqqq板主前述公告仍有待修正處,
雖然此例維持原判,仍請板主依前文(#1TsbCaf_ (HumService))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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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一、部分板規之合理性可能有待討論,不過聚焦在定義的重點就好。
例如:若聖嚴的定義為真,那在荷蘭的佛教徒認知的邪淫行為似乎跟台灣就不一樣。
惡法亦法,是程序實務上常見的預設前提,
如果板友認為它是惡法,自然有其批判的空間,
但建議不要離題太遠,又拿出錯誤的前提增添舉證說服力。
二、論述前提:性交易在台灣是否合法,
目前謂其合法仍屬牽強,公娼的合法性也是因其具有公有跟時代性質,
但不論政策或是法條上,離被認為合法仍然差得太遠,
公家對公娼的態度也是以自然性消滅為目的,並不是合法後肯認的狀態。
舉個粗糙的比方,就像警察可以合法配槍出勤,不代表百姓拿槍逛大街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