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之判決:
#1d20K53X (Christianity)
以上檢舉
代理版主判定不成立
直接無視ptt站規6-2對ptt使用者個資之保護
以及上位法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判例: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節錄 :
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架設網站為一定營業之服務,平台使用者發表文章及資料公布於其網
路平台上,得供他人點選,其行為自足以傳播文章作者之言論,倘經平台使用者(被害人)
檢舉或告知,網路平台上存在侵害其名譽之言論,請求刪除該言論時,本於網路平台服務提
供者對於該平台有管理及控制權限,並為兼顧平台使用者之表現自由及被害人之權益保護,
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應有適當之審核作為義務,如有相當理由足認確屬侵害名譽之言論,更
有採取防止措施之作為義務。」
(判決原文:https://tinyurl.com/ms4ve38d)
請小組長處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