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 #1JZ_5duD 的一些觀念。
在下文中:聯合國憲章簡稱《憲章》、國際海洋法公約簡稱《海洋法》、
國際海洋法法庭簡稱海洋法庭。
什麼是爭端?
根據國際法院對1962年西南非洲案的判決說明,
爭端就是「當事人之間對事實或法律看法不一致而產生法律觀點或利益的衝突。」
爭端存不存在由法院認定,而不是單方否認爭端的存在就沒有爭端。
在1950年保加利亞、匈牙利與羅馬利亞的和約諮詢意見中,
保、匈、羅三國都否認存在爭端,不過並不被國際法院所採納。
相反的在1974年澳洲訴法國核試案中,國際法院則是認定爭端已經消失而不受理該案。
海洋法的爭端解決
國際法對於爭端的一般性原則就是「和平解決」,(參考《憲章》第33條)
海洋法上的爭端也不例外,《海洋法》第279條:
┌────────────────────────────────────┐
│各締約國應按照《憲章》第2條第3項以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
│適用的任何爭端,並應為此目的以《憲章》第33條第1項所指的方法求得解決。 │
└────────────────────────────────────┘
在「和平解決」的原則下,事實上當事國之間可以互相約定任何方法來解決爭端,
覺得猜拳太幼稚的話,常用的嚴肅方法還有談判、和解、請第三方調停或斡旋等等。
在以上的方法外,《海洋法》明文規定了四種程序:(《海洋法》第284、287條)
1. 調解 (《海洋法》附件5)
2. 司法解決(《海洋法》附件6,包括國際法院和海洋法庭)
3. 仲裁 (《海洋法》附件7,包括仲裁法庭和常設仲裁法庭)
4. 特別仲裁(《海洋法》附件8,僅適用於漁業、海洋環保、科研、汙染這四類爭端)
締約國可以自行選擇一種或數種方法解決爭端。
不過,「調解」後的協議結果並不具拘束力;
「司法解決」則需要爭端各方都接受由法院解決爭端才可以進行。
如果爭端各方無法接受同一種爭端解決程序,則可以提交「仲裁」。
(《海洋法》第287條第5項,即 #1JZ_5duD 新聞中的「常設仲裁法庭」)
不接受和不參與仲裁
不接受仲裁和不參與仲裁是兩回事。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當事國不參與仲裁(既不到庭也不做辯護),
在另一當事國的要求下,仲裁法庭仍然可以進行仲裁程序並作出裁決。
(《海洋法》附件7第9條,另《海洋法庭規約》第28條也有相同的規定)
在不違反「和平解決」的原則下,
《海洋法》允許締約國在下列事項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司法解決」或「仲裁」程序:
1. 關於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的海洋劃界爭端,或關於歷史性海灣所有權的爭端;
2. 關於軍事活動、漁業和海洋科研的爭端;
3. 聯合國安理會執行職務的爭端。
(第1點即 #1JZ_5duD 新聞內中國的主張)(《海洋法》第298條)
此外,如果締約國就第1點作出聲明不接受「司法解決」或「仲裁」程序,
之後如果出現類似的爭端,
該聲明國也不能對其他締約國要求「司法解決」或「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