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際海洋法的爭端解決

作者: ipfu (江米小棗)   2014-06-06 01:37:49
談 #1JZ_5duD 的一些觀念。
在下文中:聯合國憲章簡稱《憲章》、國際海洋法公約簡稱《海洋法》、
國際海洋法法庭簡稱海洋法庭。
什麼是爭端?
根據國際法院對1962年西南非洲案的判決說明,
爭端就是「當事人之間對事實或法律看法不一致而產生法律觀點或利益的衝突。」
爭端存不存在由法院認定,而不是單方否認爭端的存在就沒有爭端。
在1950年保加利亞、匈牙利與羅馬利亞的和約諮詢意見中,
保、匈、羅三國都否認存在爭端,不過並不被國際法院所採納。
相反的在1974年澳洲訴法國核試案中,國際法院則是認定爭端已經消失而不受理該案。
海洋法的爭端解決
國際法對於爭端的一般性原則就是「和平解決」,(參考《憲章》第33條)
海洋法上的爭端也不例外,《海洋法》第279條:
┌────────────────────────────────────┐
│各締約國應按照《憲章》第2條第3項以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
│適用的任何爭端,並應為此目的以《憲章》第33條第1項所指的方法求得解決。 │
└────────────────────────────────────┘
在「和平解決」的原則下,事實上當事國之間可以互相約定任何方法來解決爭端,
覺得猜拳太幼稚的話,常用的嚴肅方法還有談判、和解、請第三方調停或斡旋等等。
在以上的方法外,《海洋法》明文規定了四種程序:(《海洋法》第284、287條)
1. 調解 (《海洋法》附件5)
2. 司法解決(《海洋法》附件6,包括國際法院和海洋法庭)
3. 仲裁 (《海洋法》附件7,包括仲裁法庭和常設仲裁法庭)
4. 特別仲裁(《海洋法》附件8,僅適用於漁業、海洋環保、科研、汙染這四類爭端)
締約國可以自行選擇一種或數種方法解決爭端。
不過,「調解」後的協議結果並不具拘束力;
   「司法解決」則需要爭端各方都接受由法院解決爭端才可以進行。
如果爭端各方無法接受同一種爭端解決程序,則可以提交「仲裁」。
(《海洋法》第287條第5項,即 #1JZ_5duD 新聞中的「常設仲裁法庭」)
不接受和不參與仲裁
不接受仲裁和不參與仲裁是兩回事。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當事國不參與仲裁(既不到庭也不做辯護),
在另一當事國的要求下,仲裁法庭仍然可以進行仲裁程序並作出裁決。
(《海洋法》附件7第9條,另《海洋法庭規約》第28條也有相同的規定)
在不違反「和平解決」的原則下,
《海洋法》允許締約國在下列事項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司法解決」或「仲裁」程序:
1. 關於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的海洋劃界爭端,或關於歷史性海灣所有權的爭端;
2. 關於軍事活動、漁業和海洋科研的爭端;
3. 聯合國安理會執行職務的爭端。
(第1點即 #1JZ_5duD 新聞內中國的主張)(《海洋法》第298條)
此外,如果締約國就第1點作出聲明不接受「司法解決」或「仲裁」程序,
之後如果出現類似的爭端,
該聲明國也不能對其他締約國要求「司法解決」或「仲裁」程序。
作者: Voony (Find way Home)   2014-06-06 02:38:00
感謝分享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4-06-06 02:51:00
感謝所以南海會繼續玩各說各化,各唱各的戲
作者: ipfu (江米小棗)   2014-06-06 07:59:00
其實「各說各話」也滿重要的,可以了解雙方和其他國家的態度據菲律賓當地媒體的報導,美國、英國和加拿大也支持仲裁。這個時候,提交仲裁就不只是法律是非的問題,而是帶有政治目的的外交手段。也許菲律賓想要的不是仲裁結果,而是透過仲裁使中國和其他國家表態,設法在仲裁過程中塑造爭端雙方國際形象上的差異吧。
作者: calebjael (calebjael)   2014-06-06 08:41:00
菲律賓本來就知道不可能有仲裁結果﹐因為中國一早就說了不接受任何第三方來針對南海做任何形式的仲裁。而菲律賓依然提出仲裁﹐除了一來是沒有其他辦法﹐又必須給國內民眾一個交代。另外則是利用普通民眾對國際法的不了解﹐讓普通民眾誤以為中國“沒辦法”提交証據、“不敢”提交証據﹐然後以此宛如獲得勝利。XD
作者: zhongxia (中國,中夏之國也)   2014-06-06 09:33:00
就阿Q精神勝利法嘛英國支持仲裁是最諷刺了:這世界上一多半的熱點沖突都是英國佬故意留下來的絆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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