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鄭永年談權利與社會抗議運動三則

作者: kwei (光影)   2019-09-02 23:32:56
鄭永年談權利與社會抗議運動三則
鄭永年
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教授
一、“魚”與“熊掌”的選擇困境
http://www.uzbcn.com/mon/keji/20190730/60230.html
二、“堰塞湖現象”與社會抗議
http://www.uzbcn.com/mon/keji/20190806/60440.html
三、當代社會抗議運動為什麼失效?
http://www.uzbcn.com/mon/keji/20190813/60683.html
一、“魚”與“熊掌”的選擇困境
近數十年來,對很多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來說,人們面臨的是一個全方位發達的西方。西方
所有的一切,包括經濟自由、政治民主、社會福利等等,一切都令人嚮往,希望自己的國
家也可以在儘可能短的時間裡得到所有這一切。於是,在很多人的概念裡,似乎所有好的
東西都可以同時出現和同時得到。
如果考察一下這數十年發生在西方和非西方國家的社會抗議運動,人們不難發現,有一個
巨大的差別,那就是,在西方國家,社會抗議運動的目的往往是具體的利益,更多的權利
;而在非西方國家,社會抗議目的更多的是抽象的價值,尤其是民主、自由和人權。
在經濟改革方面,很長時間裡,人們對“大爆炸”(big bang)理論和方法持續爭論。這
一方法強調所有經濟改革同時進行,畢其功於一役。這一理論符合很多人“急於求成”的
心理,因此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也在不同地方進行了實驗,但人們對這一方法實際所產生
的結果具有很大的爭議。這一方法首先被1980年代的英國首相柴契爾引用於英國的金融改
革,主要是全方位放鬆金融管制。
這一改革促成了英國倫敦成為世界金融中心,但人們也認為這一改革也促成了2007年以後
的全球性金融危機。這一方法後來應用於俄羅斯和東歐的改革,即全盤私有化。不過,效
果同樣令人質疑。俄羅斯和東歐國家儘管走上了西方所認為的自由市場道路,但這些國家
的經濟表現並不理想,並且經常出現危機。尤其和走漸近改革道路的中國相比較,俄羅斯
和東歐國家的經濟表現相形見絀。
如果人們把“大爆炸”理論應用到一個國家的發展上,可以提出類似的問題,即一個國家
是否可以同時實現政治、經濟和社會全方位的發展,一步到位變成西方那樣的國家?儘管
在理論層面,人們對此可以爭論,但從現實經驗看,沒有一個國家可以這樣做。現實主義
地看,就國家發展來說,世界上並不存在一個“畢其功於一役”的發展模式,人們不得不
面臨“魚”與“熊掌”的選擇問題。
即使在西方也是如此。今天西方所擁有的,是其在漫長的歷史階段中逐漸實現的。英國社
會學家馬歇爾(T. H. Marshall)提出了西方權利實現的“三階段論”,認為西方國家實
現權利的次序是18世紀實現了個人自由(自由資本主義),19世紀實現了政治權利(選舉
權),20世紀實現了社會權利(福利社會)。
馬歇爾的理論更多的是對英格蘭發展的一種經驗描述,說明權利實現的階段性。但這一理
論也遭到了很多人的批評,尤其是女權主義者,她們認為,馬歇爾所描述的只適用於英格
蘭的白人男性工人,而不適用於其他社會群體,尤其是包括婦女在內的“第二等公民”。
即使在理論層面,馬歇爾的理論也存在著邏輯問題。例如,如果一個國家首先實現的是“
個人權利”,那麼“個人權利”如何發展成為體現集體權利的社會福利呢?如果個人權利
首先得到實現,理性(自私)的個人就不會放棄自己的權利,讓渡自己的權利給“集體”

從經驗上說,的確,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保障計畫發生在保守的德國,而非自由的英國。歐
洲國家從馬克思所說的“原始資本主義”,轉型到20世紀的福利資本主義,並不是說資本
主義的自然轉型,而是在強大的社會主義運動推動下,歐洲諸國政治社會改革的產物。
西方有“資本主義的變種”理論,區分了強調自由的英美資本主義和強調集體的歐洲大陸
(法國、德國等)資本主義。英國因為一戰、二戰和凱恩斯主義等因素,在二戰之後實現
了福利社會,但作為自由資本主義大本營的美國到現在為止,在社會福利方面,仍然遠遠
落後於歐洲國家。
福利社會面臨巨大的挑戰
即使對福利社會,無論在理論層面還是在實踐層面,也一直面臨巨大的挑戰。在理論上,
在英國福利政策出現不久,就遭到嚴厲的批評。海耶克(F. A. Hayek)的《通往奴役之
路》(The Road to Serfdom)和《自由憲章》(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為批評
派的經典。前者是海耶克在二戰期間的英國倫敦寫成,被視為反對福利社會的“聖經”。
1970年代,西方因為石油危機等因素,經濟滯漲,批評者就把矛頭對準了福利社會,認為
福利社會的擴張已經破壞了“民主的可治理性”,造成了西方的“民主危機”。到了1980
年代,就出現了英國柴契爾和美國里根新自由主義革命。新自由主義的核心就是經濟自由
(自由化和放鬆管制)、管控社會(工會)和消減福利。
美國歐巴馬政府針對窮人(尤其是黑人群體)出台了一個醫改法案,但川普一上台,就首
先廢除了這個法案。也就是說,即使在西方,各方面的權利的實現也並不是“自然”的,
而是各種社會力量互動的產物。人們並不存在“魚”與“熊掌”兼得的局面。
不過,較之後來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情況,西方國家在不同權利逐步實現的過程的確表現
為“自然”,即在沒有高強度的壓力(尤其是外部壓力)的情況下實現的。這裡可以舉今
天發展中國家最為關心的普選權(政治權利)為例。
法國是世界上第一個通過憲法,賦予人民普選權的國家。1793年憲法就規定了這項權利,
但之後並無選舉。1848年法國進行了第一次普選,不過之後法國的普選權就停滯不前,直
到將近100年之後的1944年才賦予婦女選舉權。瑞士被亨廷頓(Samuel Huntington)視為
是第一波民主化浪潮的典範,但這個國家婦女選舉權直到1971年才實現。
在其他很多歐洲國家,儘管男性普選權獲得要比法國晚,但婦女選舉權的獲得就比法國早
。這種男女性不同權利的情況,除了其他很多原因,更受觀念的影響。
在歐洲啟蒙運動中,儘管也有少數哲學家呼籲普選權,但更多的哲學家包括最為激進的盧
梭(Jean-Jacques Rousseau)也認為政治是“公共領域”,而“公共領域”是專門屬於
男性的,只有男性才成為公民,而女性則屬於私人、家庭或者“自然”的領域。在很長的
時間裡,類似的概念不僅男性接受,女性也接受。直到後來出現了新的思想,人們才意識
到原來權利分配的不公平,女性在開始爭取權利,或者被賦予權利。
即使發展到今天,儘管比較而言,西方社會各方面都已經很發達,但大多數西方國家也在
同樣經歷各方面發展的不協調,呈現出一個動態的過程。尤其是近30年的全球化,已經徹
底改變了西方社會原來維持的均衡狀態,導致了政治、經濟和社會高度失衡。這也是西方
社會今天所面臨的嚴峻挑戰。
不管如何,西方大多數國家的國家建設,從領土邊界的固定到領土統治權的確立,再到大
眾民主參與權的實現,經歷了幾個世紀的時間,具有足夠的時間來逐一解決不同時期所面
臨的問題,往往是“一個時間做一件事情”(one thing at a time)。但對第三世界國
家來說,他們同時面對所有這一切。簡單地說,和西方比較,大多發展中國家都面臨“壓
縮性”(compressed)發展,即同時面臨政治、經濟和社會全方位發展的需求。
一個現實是,和西方比較,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面臨的是社會經濟低度發展、發展不足甚至
毫無發展的困境;但就社會需求來說,經濟發展、政治自由和社會福利都是需要的。如果
發達國家經歷了三個世紀才實現了經濟發達、政治自由和社會福利,沒有一個發展中國家
可以等待這麼久,越來越多的人要求這些方面的權利同時實現,至少是可以平衡地發展。
這裡就涉及後發展中國家的“劣勢”問題,既表現在物質層面,也表現在觀念層面。就物
質層面來說,誠如新馬克思主義所言,資本主義式經濟自西方(中心)向非西方(邊緣地
帶)擴散和發展,邊緣地帶本來就處於一個不利的地位(例如處於產品和產業鏈的低端、
缺少優質資本和技術等)。
從觀念上說,因為西方國家已經實現了經濟、政治和社會方面的權利,後發展中國家也自
然就接受了所有這些權利概念,而且也認為所有這些權利不僅需要也可以同時實現。無疑
,觀念和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的甚至是不可踰越的鴻溝。
“先經濟、再社會、後政治”的路徑
如馬歇爾所言,西方國家先是實現了經濟發展,再是政治權利,然後是社會福利。但一個
明顯的事實是,二戰之後,新獨立的國家都是一步到位地把選舉權擴散到男性和女性。也
即是說,大多數西方國家花費了一個多世紀才實現的政治權利,在新獨立國家體現為“即
時的實現”。
從表面上說,這可以說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因為新獨立國家的人民無需等待那麼久,就隨
手得到了政治權利。但從現實面來看,因為沒有任何社會經濟面的支撐,這種政治權利往
往沒有實質性的意義。
在發達國家,政治權利的實現有助於“分蛋糕”,即社會福利,但新興國家的“蛋糕”很
小,甚至不存在。在這樣的情況下,政治權利不僅演變成為“為了選舉而選舉”,而且在
更多的時候,成為了“把蛋糕做大”的一大阻力。不難觀察到,二戰之後的新興國家,從
理論上說,都具有西方所有的一些,包括憲政、多黨制、全民選舉、媒體和言論自由、集
會自由等等,但現實地說,這些權利僅僅停留在紙面上,從來就沒有實現過。儘管這些國
家的領導層的專制、獨裁、腐敗等等被視為權利沒有充分實現的根源,但人們必須看到產
生這些行為的社會經濟根源。
針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問題,被視為入世哲學家(worldly philosopher)的赫希曼(
Albert Hirschman)不滿古典經濟學均衡發展理論,而提出了一個“非均衡”發展模式,
就是說,一個國家不可能同時得到各個方面的發展,而是要“突圍”,找到發展的“抓手
”,逐一推動各方面的發展。
“非均衡發展”理論認為,現實地說,不會所有的好事情都可以一起發生的,人們也很難
同時滿足所有的願望。例如,經濟增長和收入分配的改善可以同時發生,也可以不同時發
生;經濟增長既可以和政治開放一起發生,也可以和政治專制同時發生;民主的鞏固可以
推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但也可以和經濟的衰退同時出現。  
當然,這並不是說,後發展中國家就沒有優勢了;相反,後發展中國家具有很多方面的優
勢,尤其在經濟和社會領域。哈佛經濟學家格申克隆(Alexander Gerschenkron)提出的
“後發展優勢理論”並被廣泛應用於後發展中國家。簡單地說,後發展中國家可以向發展
中國家學習,少走彎路,甚至可以(用今天的話來說)“彎道超車”。  
日本和亞洲“四小龍”(韓國、新加坡、台灣和香港)的經驗更能說明“後發展優勢”。
這些經濟體的發展並沒有按照馬歇爾前面提到的“先經濟、再政治、後社會”西方模式,
而呈現出“先經濟、再社會、後政治”的路徑。也就是,先充分結合政府和市場的力量實
現經濟的發展,再通過政府和市場的努力實現社會的發展,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開始
政治民主化。
這種模式使得這些經濟體不僅逃避了人們所說的“中等收入陷阱”,歷史地看,較之早期
西方民主化,這些經濟體的民主化也是相對和平的。今天,中國大陸的發展模式儘管有其
特殊性,但基本上也遵循這種模式。
直到今天,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仍然處於既無“魚”也無“熊掌”的發展階段,如何發展仍
然是這些國家所面臨的巨大挑戰。但即使是發達經濟體(包括亞洲“四小龍”),也很難
說可以永遠做到“好事情走到一起”的局面。在經濟好的時候,各方面權利的實現相對容
易;但在經濟不好的時候,就會出現“魚”與“熊掌”很難同時得到的局面。
更為嚴峻的是,人們的選擇不一,一些群體選擇“魚”,一些群體選擇“熊掌”,不同收
入群體、不同政治傾向性、不同年齡段的群體之間的選擇南轅北轍,這往往使社會失去均
衡穩定狀態,而處於極其分裂的狀態。
二、“堰塞湖現象”與社會抗議
近年來,社會抗議運動已經成為一個世界潮流,從美國、歐洲到亞洲,沒有幾個國家能夠
避開社會抗議運動。儘管社會抗議運動一直是社會進步的巨大動力,但對任何社會來說,
無論是對抗議者本身還是對社會整體,任何形式的社會抗議都是有成本的。對抗議者本身
來說,除了極少數組織者可以獲利之外,大多數參與者(包括旁觀者)都要花費精力和時
間。
社會抗議的組織者一方面面臨更大的風險(例如被逮捕和起訴等),另一方面也可以獲得
社會聲望,獲得日後從政的機會。多數人除了增加一些生活經驗之外,則沒有任何機會。
對社會整體來說,社會抗議可能對社會穩定和社會正常運作(包括政府)產生負面影響。
對社會的大多數來說,如果不同形式的社會抗議是不可避免的,如何理解和化解當代不同
形式的社會抗議活動就變得非常重要。社會抗議或許不可或缺,但一個社會也不能總是處
於抗議狀態。
從理解的角度來看,人們或許把社會抗議運動及其可能的結果,理解為自然界頻繁發生的
“堰塞湖現象”。堰塞湖是由火山熔岩流或地震活動等因素,引起山崩滑坡體等堵截河谷
或河床後貯水而形成的湖泊。一般來說,堰塞湖的形成有四個過程:一是原有水系的存在
;二是原有水系被堵塞物堵住;三是河谷、河床被堵塞後,流水聚集並且往四周漫溢;四
是儲水到一定程度便形成堰塞湖。
堰塞湖的堵塞物不是固定不變的,它們也會受沖刷、侵蝕、溶解、崩塌等等。一旦堵塞物
被破壞,湖水便漫溢而出,傾瀉而下,形成洪災。伴隨次生災害的不斷出現,堰塞湖的水
位可能會迅速上升,可能導致重大洪災。災區形成的堰塞湖一旦決口,後果嚴重,對下游
形成洪峰,破壞性不亞於災害的破壞力。
如果把社會抗議群體比喻成“堰塞湖”,就不難得到一些有益的啟示。儘管不想看到“堰
塞湖”的出現,但不管人們喜歡與否,“堰塞湖”不可避免;同樣,儘管很多人不想看到
社會抗議,但社會抗議一直是人類社會不得不接受的一個現實。對人類來說,問題並不在
於“堰塞湖”是否會出現,而在於如何消解其所能產生的後果和災難;同樣,對統治者來
說,問題並不在於社會抗議是否會發生,而在於如何利用社會抗議所產生的積極效果,來
管控社會抗議所產生的負面效應。
對社會抗議運動本身也是可以有所啟示的。抗議運動如同“堰塞湖”本身,內部充滿變化
動力。“堰塞湖”的形成只是一種自然的產物,本身沒有任何目的;但“堰塞湖”本身的
活動則有可能最終導致“堰塞湖”的“決堤”,最終導致其解體和消失;另一方面,社會
抗議運動是有目的的,但因為其內部變化動力所致,社會抗議可能最終走向自己的反面,
導致自身的消失。
“發聲”和“退出”的相互關係
對“堰塞湖”的處理,不管是“外部手術”還是內部變化動力所致,人們還可以找到一些
普遍性的規律,而這些規律對理解社會抗議運動具有很大的相關性。
第一,“堰塞湖”內部的面積和水位深度,與其所能產生的影響之間的關係。面積越廣、
水位越深(高),內部的變化動力越強,對堵塞物所能產生的壓力也就越大,也就越容易
導致“決堤”。社會抗議也是如此。所有社會抗議都是人們對現狀的不滿引起的。很多抗
議開始時可能只是抱怨,要求並不高;如果這些要求得到滿足,社會抗議就可能消退了。
這是一種“一次一個要求”的抗議。不過,也有可能在一個要求得到滿足之後,出現了第
二個或第三個要求,也就是說,抗議者的要求可能越來越高,直到不能滿足為止。但不管
是怎樣的原因,如果要求得不到滿足,抗議者的積怨就會越來越深,對社會的衝擊力也越
來越大。
在不同政體下,社會抗議的“積怨”程度也會不同。在民主社會,因為社會抗議是一件比
較簡單的事情,而且風險不高,甚至沒有風險,所以社會抗議經常發生。在這樣的社會,
人們的忍受度一般極低,一旦對社會產生不滿,就隨意表達出來。不過,從經驗來說,這
種被人們廣為稱頌的社會抗議環境(例如組織自由、集會自由、民主等等)並不見得有效
,或者說,容易發生的社會抗議,其效果也相對無效。在很多社會,社會抗議已經變成人
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並沒有什麼效果。
為什麼會這樣?這裡可以借用政治經濟學家赫希曼(Albert Hirschman)所提出的“發聲
”和“退出”的概念來理解。赫希曼認為,當人們發現一個公司、組織或政府所提供的產
品(服務)的質量下降時,人們便開始“發聲”(voice)或者“退出”(exit),以表
示不滿。“退出”很簡單,就是離開,轉而購買能夠提供更好質量產品(服務)的公司、
組織和國家。“發聲”就是抱怨公司和組織,意在改進公司和組織所提供產品(服務)的
質量。“退出”則不同,無論是間接的“退出”還是無意的“退出”,都會阻礙公司或組
織去改善業績。
因此,儘管“退出”和“發聲”都是人們的選擇,但結果很不相同。兩者之間經常存在矛
盾,互相破壞,“退出”尤其能夠破壞“發聲”。如果“退出”很方便,很容易,“發聲
”就不容易發生,因為“發聲”往往需要時間和精力。這種情況很容易發生在現實社會經
濟生活中。例如,如果離婚足夠簡單,夫妻雙方不會通過“發聲”(溝通或和解)來挽救
婚姻。在美國歷史上,早期工業化過程中,因為西部開發提供了足夠的機會,所以與歐洲
比較,美國並沒有出現強大的工人階級運動。
在很多情況下,“退出”的選擇傾向於破壞“發聲”。赫希曼認為,這可以用“水利模型
”來表示,公司、組織和國家所提供的產品(服務)的降低產生了社會抗議的壓力,抗議
的壓力則會導致“發聲”或“退出”;但如果通過“退出”選擇所消解的壓力越多,形成
有效“發聲”的機會就越小。
“退出”選擇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釋民主社會抗議的無效。民主社會往往擁有多
黨制,權力在不同政黨之間輪流轉。很多社會抗議往往具有“黨派”性質,要麼為黨派所
發動,要麼為黨派所利用。即使不具有黨派色彩的社會抗議,其參與者的選擇也相對簡單
。例如對黨派A不滿,就簡單地選擇“退出”,轉而支持黨派B或C。
這種選擇一方面使得社會抗議的強度不會那麼大,但政治效用也相對減少。人們總是預期
換一個政黨執政情況會變好,他們的要求能夠得到比較好的滿足。但問題是,由社會抗議
者支持的政黨一上台,也會面臨同樣的環境,反對黨(原來的執政黨)也會做同樣的事情
。因此,政治權力在不同黨派之間的轉移儘管表達了民主性,或者說反映了社會抗議者的
“聲音”,但執政的實際效果不會得到改善。這導致人們所說的“幾個都是爛蘋果,選擇
哪一個都一樣”的情況。
威權主義社會的“發聲”
與民主社會相比較,權力集中或學界所說的威權主義社會,到了社會抗議階段往往已經是
“深仇大恨”。在威權主義社會,“發聲”往往受到很多限制,而且即使發出了“聲音”
,發聲者面臨的風險也很高,所以理性的人往往選擇不“發聲”,直到“不得不”發聲為
止,即到了不可忍受、非發聲不可的時候。考慮到威權主義社會的民眾也是最有忍耐力的
,一旦到了“發聲”的階段,這個時候的“聲音”往往是最激烈、最有破壞性。
不過,威權主義社會的“發聲”不見得無效,在一定條件下甚至比民主社會更有效。這主
要由兩個因素決定。首先,威權主義國家的社會群體面臨“退出”問題。這些國家要麼是
一黨制國家,要麼是一黨獨大國家。在前者,根本就不存在“退出”的選擇,因為沒有反
對黨的存在。唯一的“退出”就是向國外“移民”,但這個選擇反而降低了對原來社會的
壓力,這種“退出”對原來的社會毫無益處。
在後者,因為一黨獨大,人們對合法存在的小黨的效用存有懷疑,往往也不做“退出”的
選擇。這種局面決定了威權主義國家“發聲”的“藝術”和“質量”。因為具有風險,人
們就要講究“發聲”的藝術,用他們認為最有效用的方式“發聲”;而“發聲”的藝術也
往往提高“聲音”的質量。
其次,執政者的憂慮和主動解決。威權也意味著責任。如果執政者足夠理性,就必須做到
兩者之間的平衡。無論是一黨制國家還是一黨獨大國家,執政黨沒有任何理由推卸責任,
或者說,執政黨是唯一的責任主體。執政者深知“一旦發聲便是深仇大恨”的道理,也深
知“決堤”所能爆發出來的能量和所能造成的破壞。因此,為了避免大面積“決堤”現象
的產生,執政黨就必須主動“傾聽”社會所發出的“聲音”,主動解決問題,滿足社會的
需要。
唯一不同的是,“發聲者”或“聲音組織者”所面臨的風險更高。因為執政黨不希望現存
“聲音”成為一種有組織的力量(潛在的反對黨),所以往往對這些角色實行高壓管控政
策。西方一般認為威權主義國家的“聲音”無效,但這個論斷並不符合經驗證據,因為從
經驗來看,威權主義國家的諸多“聲音”在一定條件下,也促成諸多有意義的實際政策變
化,有些變化甚至較之民主國家更能反映社會的變化。
第二,“堰塞湖”內部和外部的水位落差關係。很簡單,“堰塞湖”內部水位與外面水位
落差越大,“決堤”時刻所產生的衝擊力就越大;反之,兩者的落差越小,“決堤”的可
能性就越小,即使“決堤”,所造成的衝擊力也不會太強烈。
社會運動的強度其實也是如此。如果社會運動所要求的東西和他們已經擁有的差異過大,
社會運動往往很激烈,例如一個社會的民主化初期(也就是從沒有民主到有民主的轉型時
期),社會運動往往很激烈,甚至很暴力;反之,如果社會運動所要求的東西和他們已經
擁有的東西差異不大,社會運動往往趨於平和,例如一個已經民主化的社會,社會運動(
也即是要求更多的民主)不會像初期那樣激烈和具有暴力性。
理解這種“落差關係”對執政者防止社會劇變、維持秩序也具有意義,即“落差”問題不
僅可以解決,也可以預防;但如果被忽視、不去解決,日子久了就會產生嚴重的後果(即
落差變得越來越大)。
其一,執政者可以對社會抗議進行“疏導”工作,正如可以人工炸掉“堰塞湖”的堵塞物
。炸掉堵塞物就是讓“堰塞湖”內部的水和外部的水融合在一起。如上所說,這裡的“成
本”就是如何處理社會抗議運動的組織者。第二,提高外部的水量,讓外部的水位和“堰
塞湖”內部的水位差不多一樣高,使得內部水量對外部沒有衝擊力,甚至有可能高過內部
水位,這樣徹底消除“堰塞湖”。這種情形從理論上說是可能的,但在實踐中還沒有很成
功的例子。
不過,這種現象並不難觀察到。例如,在1960年代至70年代,因為大陸經濟落後,生活困
難,人們大規模(非法)逃亡香港,但改革開放之後,內部經濟發展迅速、生活水準急劇
提高,現在已經沒有這樣的問題。這種情形也可以應用到兩岸關係。如果隨著中國大陸的
持續發展,各方面權利逐漸實現,香港、台灣和大陸的關係就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香港
和台灣社會運動的性質也會發生變化。
三、當代社會抗議運動為什麼失效?
在當今世界(尤其是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以來),社會抗議運動越來越普遍,無論是發展
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沒有幾個國家和地區可以倖免。社會抗議運動的起因、經歷的過程
, 結果各有不同。不過,總體上看,大多社會抗議運動沒有什麼大成效,尤其和19世紀
及20世紀初的歐洲社會抗議運動(即社會主義運動)相比,更是如此。
歐洲社會主義運動可說是人類歷史上最有成效的,它導致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轉型,即從
原始資本主義轉型到福利社會。不僅如此,社會主義運動也產生了全球性影響,催生了全
世界各地不同類型的社會主義運動。之後,無論是西方還是非西方,不管是什麼樣的經濟
制度,任何社會都必須具備一定程度上的“社會主義色彩”。與此相比,當代世界的社會
抗議運動,儘管也表現為風起雲湧,但迄今為止還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影響。
為什麼會造成這樣一種局面?這裡有內外部因素。人們至少可以從微觀、中觀和宏觀三個
層面來討論。
在微觀層面,社會抗議行為模式本身發生了一些重大變化。這裡涉及幾個因素。第一,隨
著技術的進步,社會抗議運動的組織成本大大降低,變得過於容易組織。正如經濟學家奧
爾遜(Mancur Olson)在1960年代所指出的,社會運動是典型的“集體行為”,屬於一種
“公共品”,裡面涉及“搭便車”的問題,組織成本高,不容易組織。
科技降低抗議運動組織成本
奧爾遜所指的是傳統社會運動,今天的情況則很不相同了。隨著互聯網技術(尤其是社交
媒體)的迅速發展,社會運動的組織成本大大減低,甚於趨於零。更為重要的是,傳統的
社會運動需要組織者,即領袖,現在的社會運動則往往不需要領袖,互聯網平台本身就是
“領袖”。
這個現象明顯體現在法國自去年開始的“黃背心”運動上。經濟學意義上的“投入-產出
”理論乎可以應用到社會抗議運動上。 隨著組織成本的降低、過於容易組織,社會運動
發生容易, 但結果大打折扣。也就是說,表面上轟轟烈烈的社會運動,有結果的屈指可
數。
第二,“退出”變得過於容易,很難對被抗議的主體(公司、組織和政府)產生實質性的
影響。“退出”(exit)的概念由政治經濟學家赫希曼(Albert Hirschman)提出。赫希
曼觀察到,一個人認為所屬的公司、組織或國家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質量下降,主要會作
出兩種反應,即“退出”或者“發聲”(voice)。“退出”最為簡單,就是離開,轉而
購買能夠提供更好產品或質量服務的公司、組織和國家。但“退出”和“發聲”之間經常
存在著矛盾,甚至互相破壞,“退出”能夠有效破壞“發聲”。如果“退出”很容易,“
發聲”就不容易發生。
這種情況很容易在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觀察到。例如,股票出讓如此簡單,持股人很難對
通過“發聲”對公司管理層的決策產生影響;如果離婚足夠簡單,夫妻雙方不會通過“發
聲”(溝通或和解)來挽救婚姻;美國歷史上,在早期工業化過程中,因為西部開發提供
了足夠的機會,和歐洲比較,美國並沒有出現強大的工人運動。
這裡所指的社會抗議運動是針對政府的抗議。社會抗議的本意是為了改變執政黨的行為,
例如希望政府改善和改進政府所提供的服務,但因為政府的背後是政黨,一旦社會抗議“
剝奪”了執政黨的權力(即執政黨被趕下台),由這個政黨組成的政府就沒有任何機會來
改善其行為。
社會抗議演變為從選擇政黨A轉到選擇政黨B或C。問題在於,即使執政黨被社會抗議運動
趕下台,反對黨上台,也會面臨同樣的情況,同樣也會被社會抗議運動趕下台。不難理解
,儘管在很多場合,尤其是歐洲和拉美的民粹主義運動,社會運動可以有效促成政府變更
,但社會經濟的現實並沒有因此而變化。
第三,因為上述兩個因素,即組織成本低廉和“退出”容易,抗議本身的“藝術”(赫希
曼語)水平往往非常低劣。今天的社會運動較之19世紀和20世紀初的已經顯得理性了,因
為很多參與者都是中產階層人士。
不過,也要意識到,社會界定和接受“暴力”的標準也有了很大的變化。早期被視為非暴
力的,今天很可能被視為暴力。今天的社會運動動不動就激進化和暴力化,結果抗議行為
本身被社會的其他部分所抗議。因為抗議“藝術”的低下,較之傳統抗議,今天很多抗議
更是表現為傳統上一些學者所說的“烏合之眾”,參加人數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聲
音越來越響亮、持續的時間越來越長,但並不能轉化成為實際效果。
第四,社會抗議進入惡性循環狀態。因為上述因素,社會抗議並不能促成政府行為的變化
,提升其服務的質量。政府行為不能因為社會抗議得到改善,這個局面又為新的社會抗議
(在多黨制國家往往表現為不同人群參與的抗議)提供了機會。這樣,循環往復,造成了
“為了抗議而抗議”的情況,即一些學者所說的“抗議型社會”,社會陷入長期無效的循
環抗爭之中。
社會抗議成效與政策有關
在中觀層面,社會抗議是否有效和政府類型(如民主和非民主)沒有多少關係,但和政府
所採取的政策有很大的關聯。
近代以來,社會抗議往往被理解為人們爭取民主、自由、人權的努力。但這種解釋過於簡
單。如果不能把民主、自由和人權具體化為可以看得到、摸得著的東西,那很難解釋社會
運動。抽象的概念可能對年輕人和知識群體會發生效應,但對大多數人不發生作用。
為什麼在被視為已經充分實現了各種權利的西方社會,抗議運動同樣風起雲湧?概括地說
,民主已經很難解決社會經濟問題。民主政治本身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轉型,即從激進到保
守、從革命到反動、從改變現狀到維持現狀。近代以來的很長一段時間裡,民主最具有變
革動力。西方所說的各項人權因為民主化而得以落實或改善。今天,人們認為民主是最“
穩定”的政體,但“穩定”意味著沒有變化。因此,有人說,今天的世界上,民主是最保
守的政體。
在民主社會,誰都可以隨時隨地“發聲”和抗議,但誰也做不了什麼,不僅不同政黨之間
互相否決,而且不同社會群體之間也互相否決。這不難理解,從經驗來看,所有重大的變
化從理唸到現實都需要權威和權力,而當代民主已經演變成為消解權威和權力的最有效機
制。
無論從經濟社會還是政治面看,今天所有重大的變化,無論好壞,都發生在一些非西方世
界的國家。一些國家儘管也擁有了民主形式(定期的選舉),但因為政府無效無能,經常
在極左和極右之間循環,結果導致國家落後,甚至經常陷入無政府狀態,即失敗國家。
但在另一些被西方稱之為威權主義的國家,政府一方面有能力控制社會抗議,另一方面通
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向人民提供福利的方法,來獲取執政的合法性資源,不僅緩和社會抗
議運動,而且在一些條件下使得社會抗議對政府產生有效的壓力,以改善政府行為。再者
,在這些威權主義國家,在社會經濟發展之後,也不乏走上穩步民主化的案例。
社會發展的“魚”與“熊掌”
同時,也經過內部的發展,這些國家能夠有效縮小內部和外部的距離。社會運動的發生往
往是因為具有參照點,參照點要不是和自己的歷史經驗相比,就是和其他群體相比。就不
同國家來說,就是把自己所擁有的和其他國家人民所擁有的相比。在全球化時代,參照其
他國家的社會抗議運動越來越重要。不難理解,發展中國家的社會抗議運動大多是以獲得
發達國家所擁有的作為參照物。
對很多國家來說,貧窮的時候,既無“魚”(社會經濟福利),也無“熊掌”(民主),
但經過發展,很多國家有了“魚”,在“魚”的基礎上,逐步向“熊掌”階段發展。儘管
也會有社會群體(主要是知識分子和年輕群體)不滿足“魚”的階段,希望一步到位,兼
得“魚”與“熊掌”,但對大多數人來說,“魚”仍然很重要,他們不希望為了具有深刻
不確定性的“熊掌”而影響所擁有的“魚”。社會大多數的這種心態也經常成為制約社會
抗議運動的一個重要因素。
在宏觀層面,無論是社會抗議運動的崛起,還是社會抗議運動的無效性,都要歸因於全球
化。全球化是當代社會抗議的一個主要根源。這一點人們已經討論很多。簡單地說,全球
化造就了參與全球化國家社會的收入分配極其不公、社會高度分化。全球化創造了巨量的
財富,但財富流向了極少數人,大多數人獲益不足,甚至成為受害者。
與全球化相關的還有技術的突飛猛進。技術進步也創造了巨量財富,但財富也流向了極少
數人。也就是說,全球化和技術這兩個因素造就了今天世界各國經濟成為“獨享經濟”,
而非“共享經濟”。當各國政府無能解決這些問題時,社會抗議變得不可避免。今天發達
國家的大多抗議都由此而起。
再者,在全球化狀態下,一個社會的抗議基本上就是對“外部因素”的抗議。從經驗來看
,對“外部因素”的抗議基本上都是無效的。很多年來,全世界各國都經歷了對美國的抗
議,有些甚至是舉國上下的抗議,但從來就沒有對美國造成有效的影響;相反,所產生的
只是內部影響,有些時候甚至是非常負面的影響,即傷不了美國,反而傷了自己。改變美
國外交行為的主要因素並不是其他國家的社會抗議,而是美國內部的社會抗議。
全球化改變國內政經和社會關係
全球化下還有一種社會抗議,就是希望通過“外部因素“的干預來影響內政,即改變本地
政府的行為。這是因為在全球化狀態下,各國經濟互相依賴,一國政府所採取的政策(例
如經濟制裁)可以對另外一國產生影響。抗議者也是這麼認為的。但在實際層面,這種抗
議的效果更是有問題。
總體說來,外部經濟(或者其他)因素對小國可以產生一些影響,但對大國產生不了有效
的影響。有些時候,這種抗議甚至會走向反面。無疑,在全球化時代,各國民族主義高漲
,各國人民對自己國家的認同越來越強烈。在這種情況下,社會抗議運動訴諸於外國力量
,反而為其他社會群體提供了“出賣國家利益”的有效證據來干預抗議運動,甚至掀起“
反社會抗議運動”的社會運動。
全球化更是改變了一國內部政治、經濟和社會三者之間的關係。全球化意味著很多因素(
尤其是經濟要素,包括資金、技術和人才)可以流動,它們可以隨時通過“退出”一個國
家而逃避被抗議。在一個國家對政治、經濟和社會都擁有主權的時候,也就是沒有“退出
”選擇或不容易“退出”的時候,社會抗議運動容易導致社會整體的改善,因為三者之間
有強大的動力達成妥協。但在全球化情況下,當經濟要素可以“退出”的時候,抗議就變
得無效。
對今天的資本來說,政治和社會已經不那麼重要了。既得利益已經根深蒂固,已經不能為
社會運動所震撼;即使受到影響,也可以選擇“退出”。很顯然,今天的社會抗議運動基
本上是政府和社會之間的事情,資本則成了“可進可退”的“旁觀者”。
今天,沒有任何理由相信,社會抗議運動會消退;相反,有太多的因素在促成社會抗議運
動的崛起。但同時,社會抗議已經顯現出“為了抗議而抗議”的特點,抗議不僅無法促成
大的變革,反而衝擊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如何應付和管控新類型的社會抗議運動,無疑已
經成為各國的一個重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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