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移民融合政策如何產生「劃界效應」:以德

作者: AsamiImai (今井麻美)   2020-03-31 20:21:18
移民融合政策如何產生「劃界效應」:以德國家庭移民為例
文:徐婕(台灣大學亞洲社會比較研究中心)
引言
歐洲各國在2015年難民危機高峰的衝擊下,面臨內部社會潛在族群分化的危機,除了重新檢視開放入境規範並限制總量外,官方喊出的融合口號更是不絕於耳。而德國為因應短時間內大批難民入境,主張的融合政策力圖透過語言學習、技職訓練及實習讓難民盡快重新就業,藉職場參與融入德國社會。但融合政策並非因難民危機而起的新產物。西歐各國的融合政策行之有年,只是對象多為因家庭團聚而前來且不具歐盟公民身分的第三國國民(third-country nationals)。[1]
這些以促進融合、提倡外來移民瞭解地主國文化為名的機制,除了入境後的語言文化課程外,德、荷、法、英、奧、丹麥等國施行的境外(即入境前 )語言測試其實更被視為「移民把關」(gate-keeping)的一環。就政策立意面來看,以上這些歐陸國家從早期強調外來人口單方面同化並接收地主國社會民族文化內涵,中期推行多元文化共容並行,以至今日首重外來移民需熟悉地主國政體法治制度,以公民價值為導向的融合概念。
地主國向即將入境、且可能成為永久居民之第三國家庭移民提出融合義務,看似理所當然,但實際上並非所有第三國家庭移民都站在同一條融合的基準線上。我從自己對德國家庭移民的研究及相關政策出發,輔以過去幾年在德的生活經驗,以「國家機器」介入的另一種觀點,分析政府補助家庭移民參加的語言文化融合課,並點出看似正面學習機會背後潛在的劃界效應。
融合機制融合誰?
我們先來看看一個欲至德國與德籍或非德籍伴侶結婚或團聚的第三國國民,可能遇到的融
合規定與狀況。依據德國移民法2007年通過的部分修正條例,同年開始以依親配偶、結婚
等管道進入德國的第三國國民皆須具備基礎德語能力。也就是說,申請者除了需有另一半
或結婚對象的擔保外,必須先通過德國境外歌德文化中心的初級(A1)德語測試,並在申
請結婚或家庭團聚簽證時出具證明,視為簽證核發的先決條件。但這項規定也明文列出例
外。若依親或結婚的對象為:(1)在德的歐盟成員國公民、(2)具德國或歐盟高等技術
移民身分(持藍卡)的第三國國民、(3)簽證優惠第三國公民,如日、韓、美、加、澳、
紐、以色列等 [2],或(4)曾在歐盟境內行使自由移動和居住權的德國公民,則不需證明語言能力。根據依親或結婚對象身分背景設置的免試特例,除了是給予部分第三國的優惠待遇,以及吸引高技術外來人才的誘因外,實際上預設了此免試族群的「融合非必要性」。換言之,將與德國人結婚的第三國國民被德國政府認定為有迫切的融合需求,但若結婚的對象換為其他歐盟人士,例如居於德國的義大利人,第三國國民融不融合倒無足輕重了。
依親和結婚對象的國籍及背景,之於配偶移民入境申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第三國國民
本身的國籍也可能是入境免試的要素。就德國居留法令中(Aufenthaltsverordnung,
Residence Ordinance)[3] 給予少部分第三國的優惠條款,列舉國的公民不需簽證便可在德國停留長於九十天。在此特例下,即便目的為依親或結婚,也可在入境之後再依規定換發居留證。舉例來說,假設同時有兩位欲至德國與伴侶團聚的婚姻移民,相較於澳大利亞籍公民完全不受語言門檻限制,印度籍的申請者則必須花時間、精力和金錢取得德語認證。然而此簽證優惠條款的存在及效力不僅體現在境外融合機制的適用,也間接決定了家庭移民抵達德國後的融合進程。
德國自2005年起實施語言文化融合課(Integrationskurs & Orientierungskurs,
integration and orientation courses),補助但也強制所有新入境且德語溝通能力不足
的家庭移民參加為期一年的課程。當中除了有六百個小時的德語教學,循序漸進以達到德
語中級程度為目標外,還接續六十至一百小時的文化課程,期許移民能從政治、法律、歷史和社會實況等面向深入認識德國,而課程尾聲則伴隨官方德語及文化知識測驗。一般來說,第三國的婚姻移民進入德國初換發短期居留證時,若語言程度尚無法達到與移民局辦事員交談的標準,「多數」都會被要求參與融合課程。定期出席及最後通過德語B1檢定都成為居留證延長的前提。
但接續上段所提,具優惠國國籍的第三國移民在境外被「免除」證明德語能力的特例,往
往成為一種在判定融合需求或方式時的行為準則。但在我研究家庭移民的過程中卻發現,
在面對不諳德語的優惠國籍家庭移民時,移民局官員有時並不強制其參與融合課,而是告
知對方有「權利」獲融合課補助,大大迥異於一般第三國家庭移民有上融合課「義務」的說法。一位在中國出生長大但為紐西蘭籍的訪談者便說,或許因為類似的免試入境的狀況少有,移民局的辦事人員便告知她應可遵循入境特例免上融合課,甚至還表達對「紐西蘭籍移民不需迫使便能自學語言的信心」。她是這麼描述的:
那個移民局都沒有讓我去學德語,他都沒有要求我去學德語因為他們說,因為我從新西蘭來的嘛他們覺得,痾,因為我講,英語在這邊生活沒有,基本上沒有障礙的,他們覺得,痾我會,去自己自學德語,他們會信任你,嗄,他們就這麼跟我解釋,覺得我一定會想辦法自己自學的,不用他們迫使我去學。
若非這位受訪者仍積極爭取上融合課的補助証明(滿足配偶為德籍的第三國國民的條件),移民局第一線對具優惠國籍之家庭移民入境後採取的融合策略可說是「自由放任」。而我訪談中二十多位台灣及中國的女性家庭移民雖在教育程度、專業知識或英語能力上都近似於高技術移民,卻一律被歸類為有高度融合及上課需求。相較於當中兩位來自中國、紐西蘭籍受訪者的不受融合課時程牽制,大多數受訪者都需「老老實實」的坐在課堂中以滿足居留條件。簡單來說,雖同為第三國配偶移民,卻可能因國籍導致歧異的融合起始點,自然也容易影響到長期的適應及融合進程。
雖然我訪談的對象都認為政府補助的融合課是一大福利,也是自己精進語言能力的絕佳機會,但從制度面上看來,移民局官方對第三國家庭移民強制上課與否顯然有雙重標準。換句話說,融合機制等於被動地透過國籍優惠將部分的家庭移民排除在融合的標的族群外,也此變相在家庭移民這個群體中產生了劃界作用。
談「國家機器」的介入與融合想像
或許有人會問,反正上課有補助,強不強制有差嗎?要回答這個問題,或許要先回到融合課程的性質、內容及目的,以及地主國社會對融合的想像。對欲至德國結婚或家庭團聚的第三國家庭移民來說,融合課的意義或許單純是涉及將來居留權的義務學習,也可能是求之不得的進修機會。
但就官方角度而言,這一套融合機制設立之初便是針對來自歐盟外(預設為不熟悉德國與歐盟核心價值者)且入境後活動易受限於家庭場域的移民,希望經由課程中語言教學和法政制度面、歷史、文化及社會價值的傳遞,輔助其全面融入德國生活。建立於以上基礎的融合課機制,實可從兩個面向討論:(1)課程內容取決於國家主觀判定何為必要傳達的意識形態,也與國家本身對融合的想像息息相關;(2)各移民類別是否需強制上課的規範不但呈現了國家對部分移民的偏好,也間接彰顯了官方「假定」需義務上課者有融合的疑慮。
外來移民接受地主國的融合課洗禮有兩層內涵。一方面官方得以透過持續且固定的課程傳授訂為「正統」的知識,另一方面移民也因參加課程實質上成為國家機器行使的對象及主體。我認為Louis Althusser對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見解適恰地詮釋了官方融合課與移民間的關係。Althusser原用此概念來佐證國家權力的延伸,並用以理解生產關係和統治階級維繫支配權的方式。
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因承載著國家價值取向及考量,透過其運作便使個體和國家間產生從屬
關係。也就是說,國家藉此機制召喚(interpellated)個體,使個體服膺主流價值。而融
合課以語言和文化教學向移民輸送地主國的思想和制度,正是「教育型」意識形態國家機
器(scholastic ideological state apparatus)的最佳例證。但值得注意的是,德國只
規定第三國家庭移民有參加課程的「學習義務」,等於選擇性而非一視同仁地要求移民臣
服於其主流價值。更白話一點說,這樣差別性的融合政策反映了德國政府對「第三國家庭移民」最應融入德國社會且有迫切需求的想像。
從另一個角度檢視針對第三國家庭移民的融合政策,則可勾勒出德國移民體制的基本樣貌
。若先就國籍面來看,舉凡歐盟成員國公民、持有其他歐盟國居留證或這兩者的第三國配偶,都受惠於歐盟境內自由移動的原則,不但不受入境限制,也不在德國政府入境後強制上課的名單上。這或許代表德國認同歐盟內部「文化及思想的同質性」,不覺此類移民在意識形態上與德國主流有過大落差,也暗示了對歐盟公民管轄的較寬鬆態度。又基於歐盟和德國近年來為多方吸引專業人才,第三國高技術移民及其配偶同樣的也豁免於入境前後的融合規定。這也闡明了德國政府對知識和技術的追求與重視凌駕於文化融合之上。
最後,第三國家庭移民之所以被視為重點融合對象,起因於二戰後西歐各國引進東歐及土
耳其的外籍移工,而其在移工計畫終止後持續帶入的家庭移民因宗教、文化和相對閉鎖的
社群產生族裔群聚的現象。在這樣的背景下,第三國的家庭移民成為「不融入」的眾矢之的,也成為德國政府亟欲透過融合機制教育的對象。換言之,雖同處德國社會中,被認定為文化相近或有專業技能者被視為「好移民」,即使其有異於德國本地文化的習性也可被包容。相對的,第三國家庭移民,尤以女性常被侷限在私領域而少與外界產生聯結的狀態,則被德國政府視為在融合議題上「棘手的群體」。
綜合以上所述,境內外融合機制實為國家「選擇性」的對部分移民類別展現意識形態,並要求其符合本地社會融合想像的手段。依此脈絡,我們或可更清楚理解同為政府補助的融合課其實蘊含對移民融合的兩套標準。
結語
德國移民局針對家庭移民的調查和我所接觸到的第三國家庭移民一致指出:融合課補助提供了學習的契機與誘因。但以促進融合為名的境外語言檢定和強制參與融合課等措施,使得學習成為管控的手段和外加的義務。而更被忽略的是,依國籍而生的簽證優惠條款,往往不經意的劃分了同為家庭移民類別的群體,間接影響及造就了家庭移民不同的融合軌跡。經由審視融合課此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實踐方式,地主國對融合內涵和對象的想像不言自明。我們也能藉此反思原立意良善的學習機會何以帶有差別待遇的色彩。
註釋
[1] 即歐盟成員國或歐陸內特別締約國之外國家的公民。
[2] 實為澳洲、以色列、日本、加拿大、韓國、紐西蘭、美國、安道爾、宏都拉斯、摩納哥及聖馬力諾等國。
[3] 41條,Aufenthaltsverordnung § 41 Verg?nstigung f?r Angeh?rige bestimmter Staaten.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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