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美日祭安保條約反擊 回嗆中國藉《海警法》動武條款威嚇南海與釣魚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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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警法授權中國海警單位,若外國船舶進入中國管轄海域「非法從事生產作業活動、
不服從停船指令或拒絕中國海警登船檢查」,經警告無效後,中國海警可以使用武器。圖
為中國海警船。(網路圖片)
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月22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此法第
四十七條授權中國海警單位,若外國船舶進入中國管轄海域「非法從事生產作業活動、不
服從停船指令或拒絕中國海警登船檢查」,經警告無效後,中國海警可以使用武器。
《海警法》通過前後,美日熱線不斷。除了1月19日,日本駐聯合國代表向秘書長發出照
會,指責中共在南海破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日本在照會中指責中共限制南海地區的
自由航行和空中飛行。
除此之外,1月21日,美國國家安全顧問蘇利文(Jake Sullivan)與日本國家安全保障局
局長北村滋舉行電話會談,會談中再度確認釣魚台適用於《美日安保條約》,並表示反對
任何損害這一立場的單方面行動。1月24日,美國國防部長奧斯丁(Lloyd Austin)與日
本防衛相岸信夫舉行了電話會談。1月27日,美國國務卿布林肯 (Antony Blinken) 與日
本外相茂木敏充舉行電話會談,也提及了印太戰略與釣魚台。1月28日,拜登與日相菅義
偉電話會談,兩人都同意強化日美同盟,重申《美日安保條約》適用於釣魚台列嶼。
中共有意全方位強化立法力度
中共相繼頒佈或修訂多個法律,聲稱維護主權,包括《港版國安法》、《海警法》、《國
防法》,這種捍衛主權論述是倒果為因,這些法律增加「發動戰爭條件」,以及「使用武
器條件」,只讓區域緊張情勢再掀波瀾。
然而,中國早就有規範海上執法力量使用武力的規定,例如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公
安機關海上執法工作規定》。這次《海警法》立法引發國際關注,主要是《海警法》明訂
中國海警執法範圍包括中國內海、領海、毗連區、經濟海域、大陸礁層以及「中國管轄的
其他海域」。可以預期未來在南海、釣魚島海域的行動將變得更加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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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台。
《聯合國憲章》對於武力威脅的普遍性禁止
《聯合國憲章》的第二條第四項,陳述了聯合國體制對於武力使用與武力威脅的普遍性禁
止,禁止武力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這項原則已成為重要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原則。讀過
國際法的人都知道,國際法禁止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禁止在國際關係中使用
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直言之,國家不能將戰爭視為達成國家政策的工具,也不可以武力使用和威脅作為解決爭
端的方法,中共當然也不能例外。因而,如果一國發動侵略戰爭或非法使用武力,則不論
宣戰與否,都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
國際社會關切的中國動武條件
國際最關注的是中國海警在何種情境下對外國船舶和個人使用武力,尤其是是否在爭議海
域執法。具體條款是第三章第22條,該條規定:「國家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在海上正
在受到外國組織和個人的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時,海警機構有權依照本
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採取包括使用武器在內的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排除危險。
」
正是依據這一條,中國海警有可能在中日有爭議的釣魚島水域對日本船舶使用武力,以及
對在南海執行航行自由行動來挑戰各國船隻,該部法律沒有具體說明海警將使用哪些類型
的武器,和使用武力的程度。
中共動用武器執法 不會理直氣順
任何國家的執法力量可在管轄海空域進行執法,但不包括使用武力。對於在爭議海域的執
法問題,國際法上較無明確規定,但爭議各方通常會謹慎處理,以免影響外交關係的總體
大局。無論是在爭議海域對本國船隻人員執法,還是對作為外國的主權聲索國船舶執法,
產生這種管轄權的衝突怎麼辦,只能協商解決,並無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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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航空母艦羅斯福號(USS Theodore Roosevelt)。(圖:羅斯福號臉書)
美方以航行自由為名通過,凸顯中共執法的荒謬。對於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執法,國際法是
有一些規定的。對於違反一個沿海國領海法律的外國軍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十
條規定只能讓其離開。也就是沿岸國執法力量只能對其外逼驅離,但並不能直接使用武力
將其擊沈或逮捕。
關鍵在於,美國新任總統拜登所要面對的就是這樣一個困境,中共對美國不再抱有幻想,
美國卻仍然具備對盟友的絕對向心力。拜登政府一連串堅定反應,意在向中共傳達明確訊
息,不管就台灣問題發表聲明,並派航母戰鬥群進入南海,或是美日高級官員三度通話,
都可證明其印太戰略具有一致性,並不隨著領導人更迭而有劇烈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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