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eather共用帳號申訴

作者: disFabulous ( )   2020-02-07 09:34:37
抱歉,剛剛才發現。
原判決為 Jan 30 09:52:20 2020 發布,
申訴期為七日,
即申訴期於 Feb 6 09:52:20 2020 即截止。
而申訴文之發布時間為 Feb 6 18:44:44 2020,
已超過申訴期。
依此事實,申訴不予受理。
處分逕行執行。
※ 引述《disFabulous ( )》之銘言:
: 本站向來禁止帳號共用,
: 使用者條款中即有明定。
: 共用帳號禁止條例僅為依據條款內容訂定細節。
: 使用者必然曾經同意條款內容,
: 如今卻翻臉不認帳。
: 即便申訴人所言屬實,
: 即本案為家人口述後由申訴人打字輸入,
: 申訴人亦應已知本站規定,
: 並於輸入時避免使用引人誤會之用字。
: 既然申訴人對可能引起誤會不以為意,
: 帳號部便依常人對原文中首句「借老公帳號發文抒發」、
: 及文中提及申訴人時使用第三人稱等行為,
: 判定帳號共用。
: 至於彈性,
: 是預防實際需要時使用。
: 何時會用得上,
: 我們不清楚。
: 但絕非申訴人說用就用。
: 通知部分,
: 規定中本未對帳號部自行發覺之違規行為並裁決規範。
: 帳號部作法並無不妥。
: 申訴人明知其做法違規都執意為之,
: 甚至於遭判決後意圖指導帳號部對本案重新判決,
: 明顯無意遵守、尊重本站規定。
: 但現在卻來質疑規定內容?
: 請申訴人加強學習如何對自己的言行負起責任。
: ※ 引述《Leather (給點空間好嗎?)》之銘言:
: : 一、共用帳號禁止條例
: : 抱歉忽略最後一句話,因私自認定本帳號行為並未有前段兩行無法定義的行為
: : 是我不對
: : 未列舉事項由帳號部裁定是否屬積極行為
: : 您說的認定應砍除行為應屬共用帳號之定義,若您說的屬真
: : 那其實整段話都是廢話,因為只要共用就是砍,只要涉及共用就是積極行為
: : 那按照這邏輯,您後述的彈性做法又適用在何處?
: : 本案若是妻子口述我打字使用妻子口吻發文,是否違反規定?
: : 規定並沒有說不可使用第三人旁人口吻發文,IP也證實是我本人住家使用登入
: : 二、本案不適用告發檢舉流程
: : 頂多只能算檢舉人告發人與審核判斷者是同一人
: : 基本的告知與接受解釋的流程應該還是要有吧?
: : 否則若誤判又沒被當事人發現,如何解釋與討論?
: : 申請人:Lea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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