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tt860120 (thinmore)》之銘言:
: 大家好~
: 這事發生在去年104年的事情
: 我個人是受益於防癌家庭險(子女),但保險公司只保障到23歲,
: 我生日在81年10月2日。
: 我在23歲(生日)以前104/9/24做了核磁共振,確定有2顆腦腫瘤,
: 在23歲後(104/10/7)生日過5天,剛滿23歲不久開刀,並化驗病理組織確定為腦癌。
: 但是保險公司卻以我在104/10/02已滿23歲,不在保障範圍不予理賠。
: 但我很明確是在23歲以前發病,但是保險公司是以開刀日期與化驗組織日期為基準,
: 並以此認定我為104/10/7(剛滿23歲5天)罹癌!?
: 因為我發生的日期很尷尬,104/9/24確認有2顆腦瘤,104/10/2滿23歲,
: 104/10/7開刀化驗組織(確認癌症)。這時間點都非常接近。
ptt860120文中所述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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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10/02 10/07
核磁共振 滿23歲 開刀、化驗
驗出兩顆腦腫瘤 子女附約效力終止 確診為腦癌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10/07確診腦癌之當下,子女附約因滿23歲效力已終止,
所以此事故(腦癌)不在理賠範圍內,故不予理賠。
個人認為本案仍有的爭取機會,提供參考資料如下:
現代保險雜誌105年05月號 No.329
實體雜誌第48頁 「糞便潛血反應 可當做癌症確診嗎?」
部分內文可參閱:中時電子報轉錄資料 http://goo.gl/5XcCW6
這是今年(105年)的某一教師實際遇到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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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01/13 01/29
參加成人健檢驗出 教師滿60歲 切片證實罹患大腸癌
糞便潛血呈陽性反應 團保效力終止 (二期末)
這位教師一開始申請團保理賠時,
保險公司也是以「非發生在保險期間的事故」為由拒絕理賠;
內文提及雖然本案例在法條上不容易主張,但仍可從情與理上去溝通理賠;
在透過現代保險的顧問與保險公司溝通後,保險公司才同意理賠,
該教師共獲得理賠10萬初次罹癌保險金及45萬重大疾病保險金。
該雜誌中心顧問電話02-28382270 服務時間星期1~星期3/下午4點
(有訂閱雜誌的才可以預約時間諮詢,沒訂閱的要排隊)
備註/個人建議(非針對本案):
1.請不要將子女保險用附加在父母主契約的方式出單,
會有23歲子女附約被迫中斷的狀況,且也無法移轉。
2.請不要把團保當成主力,
達到續保年齡上限或離職後不能續保都會是個問題。
3.請不要用定期壽險/各類定期險當主約 (部分例外:如友邦有附約延續權)
主約到期後,附約被迫中斷。
以上資料提供版友參考/若有任何錯誤之處,敬請來信告知,會即刻修正。
: 這幾年家境不是很好,生活過不太下去,
: 罹癌後也花費了不少醫療費用,工作也請辭了還滿需要這筆錢的。
: 請問有什麼辦法來訴請我的權利嗎?
: 懇請大家的協助
: http://imgur.com/ex16FRR
: 理賠審核通知書
: http://imgur.com/CLJJAtY
: 當初的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