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們..
小弟現在有個情況,想請問各位懂保險條例的大大們。
情況如下:
小弟的老婆在近兩年前,透過保險理經買了一份X雄人壽的醫療險(副約有包含重大疾病)
老婆大人在今年的3月份檢查出了直腸癌初期(己經動手術切除了,手術在今年四月完成)
在出院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保單因為未滿兩年為由,向就診醫院調
閱老婆大人的病例,結果發現老婆大人在投保之前,有前往奇美醫院進行檢查,發現有
輕微胃潰瘍。並"以在投保時應告知而未告知"為由,寄來停止這份保單並不理賠該項申請
的存證信函。
不過,老婆大人的說法是,當時發現輕微胃潰瘍時,己透過治療康復了,而且那是在簽保
單之前好幾個月的事了。
請問各位大大,一般這種情況,我們可以透過何種申訴管道及相關處理程序,來確保老婆
大人的權益。
麻煩眾人不吝告知,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