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in0107 (craig)》之銘言:
: ※ 引述《tin0107》之銘言:
: : 甲方無任何醫療損失,乙方腳部多處粉碎性骨折。
: : 甲方肇事7成,乙方肇事3成,甲方無損失,乙方總損失30萬,其中醫院及門診醫療單據
: 損
: : 失20萬。
: : 1.
: : 甲方只保強制險,乙方只保強制
: : 乙方可對甲方保險公司求償強制險,醫療單據共20萬。
通常如果腳步粉碎性骨折 而且 醫療單據可以賠到20萬的話
總損失不會是只有30萬 除非受害者有部分不為主張或請求
你舉的例子很差 不過不影響討論
: : 2.
: : 若甲方保強制險及責任險,乙方保強制險
: : 乙方對甲方理賠金額共21萬
: : 30*0.7=21萬。
: : 21萬裡20萬是強制,1萬是責任。
: : 但事實上,因為甲方多保了責任險,無過失主義的強制險就偷偷的被扣掉3成,變成是
: 有
: : 過失主義的強制險。
: : 2其實就是:
: : 強:20*0.7=14
: : 責:(30-20)*7=7
: : 強+責=21萬
前面的版友其實都有把法源依據點出來了
我想你主要是對強保法32條有不同的認知
「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受害者因民法191-2條所生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在此案中應該是21萬 這點你應該沒有意見
其中強制險就是20萬 不要無謂的幫他打折
沒有人說強制險要攤肇責 只是因為避免受害者不當得利
所以32條會這樣寫 畢竟產險是損害填補原則
強制險所謂的無過失 是在保障受害者 (強制險所指受害者為傷者或死者 非關肇責)
跟你所認為的強制險理賠不應攤肇責 沒什麼關係 事實上也沒有攤肇責
就算受害人是全責也是一樣 該拿多少就是多少
但是32條也沒有寫死 它只寫說理賠金「得」扣除之
所以前面才會說不含強和解 在實務上也很常見
: : 3.
: : 我看了書和網路都有提到實務上合解可以排除強制險先合解,兩年之內乙方自己向甲方
: 保
: : 險公司理賠強制險:
: : https://i.imgur.com/JLkvgK3.jpg
: : 不含強制險的先合解金額:
: : (30-20)*0.7=7萬
: : 之後再由乙方向甲方保險公司求償強制險20萬。
: : 所以總求償金額是27萬。
: : 3無過失主義的強制險超過的部分由過失主義的責任險賠償,這樣才符合精神吧!!
: : 保險公司都一直用2去談,一直說法院都這樣判啊~~其實只想少賠!!實務上3的合解
: 明
: : 明就是存在的!!
: : 我的想法對嗎??
你有沒有想過法院為什麼這樣判? 其實判決書不是都寫得很清楚
很多人說保險公司只想要少賠 說真的一般人認知的保險公司
不就是跟受害者接觸的理賠 以理賠的立場 如果雙方認知差異不大
案子送得過 多加一點給受害者 多為被保險人有利之解釋
如果可以結掉一件案子 多輕鬆
反正錢又不是從理賠口袋拿出來 損率不好 再漲保費就好了
看看某家眾人推說很阿莎力的保險公司 近年保費漲了多少
終究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所以不要過度的腦補
我覺得你的案子 你直接設定一個總額 少於多少就不和解
何必在意理賠的結構是什麼
你跟理賠討論含不含強 強制攤不攤肇責什麼的 真的不是很重要
你們調解失敗的原因只有一個 就是你提出的請求
理賠他掐指一算 覺得算不到
當然這邊我什麼資料都沒有看到 不能說是你或理賠誰講得比較合理
你說理賠一口咬定 總損失80萬 肇責55
請問這是你們的共識嗎 若不是 雙方的看法是什麼 依據又是什麼
我猜你們對損失認定以及肇責的看法 可能都還有爭議
我建議你現有的單據 可以先去申請強制險
後續你去談要不要含強和解 沒有影響
原則上就只是 先拿到 後拿到的差別而已
含強和解 你也可以把後續醫療及衍伸損失 跟理賠協調一個合理的金額
用任意險打包一次處理掉 也是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