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
收到遠雄存證信函表示由於健康告知未據實回答(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
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所以依保險法解除終身保險、癌症健康保險及醫療健康保險合約
當初投保前有因感冒、蛀牙、打球受傷等疾病至診所就醫,有詢問保險專員表示這些小病
無須填寫。
請問這樣到評議中心申訴會有機會嗎?
這個業務…是說你是申請理賠才被寄存證信函?是什麼病?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8-06-28 12:13:00去申請評議吧!只要主張正確有很大的機會救回來
不意外啊!我朋友也是申請完理賠就被解約,申請評議根本沒用,只請遠雄跟我朋友兩邊協調而已
作者:
nh75 (ant)
2018-06-28 12:43:00有用,看你會不會爭取而已保64是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風險的估計
作者:
hung9025 (fishballman)
2018-06-28 14:13:00憂鬱症部分在保前有就醫嗎?
作者:
tengobo (潶痞)
2018-06-28 14:44:00憂鬱症跟憂鬱傾向有差別喔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8-06-28 17:38:00感冒不會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評估、可作為正確主張?承上,該業務員沒有唆使被保險人做不實、不告知的問題?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8-06-28 17:45:00這問題要看當初是怎樣談的若明確告訴過業務有這狀況,但業務以不告知處理那業務有問題但如果告知後,業務表示這部分不在保64的範圍也就是表示有能力處理不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評估那這個攤子,業務就要有本事把它處理好如果只是感冒、蛀牙、打球受傷,確實該有辦法處理的
可以主張與未告知事實無直接關係申請理賠,但之後契約依第64條來看就一定保不住了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8-06-28 18:02:00要保不住的話,某方面表示這公司很嚴苛感冒、蛀牙、打球受傷是會拒保的這幾年的遠雄有到這樣誇張的地步了嗎@@?
解除契約不代表不能重新投保呀,重新投保後憂鬱症就變既往症了,說實在憂鬱症也不好治到好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8-06-28 18:09:00保64有但書,不是任何不告知都可解約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反面意思就表示,保險公司拿的數據感冒、蛀牙、打球受傷在該公司都是影響評估也就是會有加費/除外/拒保現象的
危險之發生未與告知不實有直接關係,所以此次憂鬱症理賠無懸念,但未告知如您所說會有加費/除外/拒保,這不就是足以變更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嗎?那個但書我解讀讓保險契約自始無效,而是理賠完後才終止<不是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8-06-28 18:23:00我討論的是原PO狀況S大是爆料,原PO其實有憂鬱症,但沒提到嗎 @@?若以這篇來看,說沒提到的只有感冒、蛀牙、打球受傷等疾未告知跟是否理賠分開處理,也是近十幾年開始的做法以這篇問的內容來看,未告知的跟憂鬱症無關因此該賠那又既然兩者無關,保64就不用把憂鬱症放進來看哩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8-06-28 18:54:00保險公司要用自始無效都不理賠,或是理賠後終止契約兩者都有可能發生,我也都碰過至於未告知事項是否可能除外我覺得應該不用去探討以遠雄來說那些狀況除外是有可能的去訴求這個並不有利
我目前狀況是理賠後解約,所以大家是建議我不走評議嗎?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8 20:57:00有兩條路可以走一是用保64爭取契約存在二是向保險公司申訴業務員違反管理規則確認契約存在保64絕對不是用第二項後段因果關係,因為賠一次仍然會解除契約,應該是要用中間"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上述提的症狀並不會影響保險契約加費或拒保,契約仍然有效若該業務是遠雄的業務(不適用於保經業務)則先取得證據證明已告知業務員,再根據民法224條主張債務人之使用人應與其過失負同一責任,主張契約存在因為有告訴業務員,所以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契約,應依約賠償要進評議之前應先向保險公司申訴BTW有憂鬱症要投保醫療幾乎不可能了,這張能救一定要救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8-06-28 21:32:00問題是能不能救...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8 21:36:00個人認為可以,但要再詳細了解狀況
作者:
agneys (小保費大保障)
2018-06-28 22:25:00原po的病歷上說不定還被多寫上什麼東西...要不要看看自己病歷上除了上述幾個體況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8 22:47:00沒錯,但告知範圍是以義務人知悉之事項,若義務人並不知悉亦不違反告知義務
目前從健康存摺的疾病分類看來 只有我所說的狀況,請問大家我的主張是否要以上述症狀除外比較有機會?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8 22:51:00請問您的業務員是經紀人公司的人員還是保險公司的呢?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8 22:54:00如果已經向保險公司申訴過,接下來就直接進評議就好如果是經紀人公司,那就不適用我上面說的方法二敢要保戶不告知就應該要有能力處理這類事件
謝謝你 目前準備向評議申訴 請問我該主張除外還是不足以影響危險評估比較合適呢?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8 23:09:00當然是對自己有利的主張,除外並不是選項64條第二項可以主張的仍有一點,前段所述,要保人有為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文字之敘述可見解除契約係以故意不告知為要件,若因業務員唆使而未告知則不符合故意的要件,但這必須要該業務作證,也該由他來承擔責任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8 23:19:00這段先不要提好了,比較像申訴保經公司 XD不用客氣,有需要協助撰寫申訴書的話再跟我說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8-06-28 23:37:00唆使保戶不實告知為業務個人行為,簽承攬契約的保經公司要負甚麼責任?不管業務員或保經公司有過失責任,契約效力就可存在?隱匿 或 遺漏 或 不實,三者只要其一==>以故意為要件?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8-06-29 00:20:00越來越複雜了!保經公司可有責任,業務員不會砸自己腳其他的原PO業務沒辦法、不會處理嗎
原PO在mobile也有po文,上面有提到該業務已經離職了原PO是寫"已不在遠雄服務",看來是單一保險公司業務員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9 10:10:00原PO在推文中有說是經紀人公司的業務,雖然該業務已經離職但根據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0條,異動登錄前仍屬所屬公司的行為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8-06-29 11:36:00s大請看清楚,我並沒有說業務員沒責任。我質疑的是即使業務員有責任(不管第64條在104年修法前或後)就等同被保人不是故意=沒有責任=不能解約嗎?自己故意 是故意,別人唆使故意 非故意?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9 11:49:00e大誤解了,如果是經紀人公司的業務,當然不能這樣主張但如果是保險公司的業務,那麼對業務員的告知等同告知保險人類推適用民法224條,保險人不能主張解除契約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8-06-29 12:25:00保險法64條並沒有排除「因被教唆所為之故意」,不管是保險公司(民法224條)及其業務員或保經公司業務員有無責任,跟被保人自己是否有責任、能否解約應都是兩碼子事。民法224條,對債務履行的前提是債權債務確定成立,違反保險法64條時連契約都不成立了,何來後續債務履行義務呢?保險人解除契約的目的,就是要免除後續債務履行義務,怎麼會是用224條來主張不能解除契約 XD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9 12:36:00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P.150葉教授寫太多字了,不便全部打上來,有興趣就翻翻書囉買書不方便的話也有判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9號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8-06-29 16:56:00此20多年前判決之健康告知事項是由業務員代填、系爭對於壽險身故金之拒賠、理賠後並無契約存續的問題,跟樓主的例子為自己填寫、系爭已獲得理賠後、契約存續之差異頗大,加上這麼多年過去了,被解約的其他案例之多,應該更有參考性、無爭議的話也應有判例出現才是。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30 01:20:00請仔細再看過一次判決,判決中的敘述是要保人對業務員告知另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第23期P569-563頁亦有紀載88年91年93年亦有相同判決,當然也有相反意見的判決其餘論述還是建議去翻翻書吧現在爭取的,當然就是契約存在且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既然不得解除契約,往後保險事故當然要賠買保險即是訂立一份契約,而保險契約是一種特殊債的契約債務人之使用人於訂約上的過失當然與債務人負同一責任法院的判決背後自然有法理跟學理存在,但這個個案既然不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即不適用此論點,只能以保64下去爭取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8-06-30 23:07:00既然正、反意見的判決都有,就代表有些判決極具爭議,也不能排除這裡面有無恐龍法官,遑論背後的法理跟學理如何能說服人、具代表性。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30 23:15:00為什麼你不去翻翻書呢?近幾年法院的判決都是採肯定見解原因無他,假若要保人善意告知業務員,卻因業務員的過失導致要保人遭受損害,對要保人甚為不公,所以多認為對業務員的告知效力及於保險人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8-07-01 16:34:00既然有近幾年的判決,在此應可舉出,為何舉10幾、20幾年前的例子+要人家自己去看書呢?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7-01 20:42:00因為你質疑的是保險法的權威96年98年99年101年都有判決,反正你也不會去找來看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8-07-01 23:40:00權威何必要件件上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