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有核保的權力,但不等於想怎麼審核就怎麼
審核:
1.不能違反主管機關規定、不能違法(如涉及對特定
族群成員的歧視)。
2.對於複保險、體況、保額需要之相對財力...等設有
限制之事項,應在《要保書》詢問保戶、揭露於給業
務員的《投保規則》上,後者尤其讓業務員負有第一
線核保及允諾保戶之能力,業務員也才能衡量是否可
獲得工作收入。
如果保險公司受理後可恣意更改《投保規則》,不僅
是粗暴的戕害保戶權利,業務員付出的工作成本也無
從獲得補償及回報,業務員連自己都保護不了,遑論
替保戶籌劃保障?